庞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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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合伙人律师执业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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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商铺按揭贷款,因拒不提供办理按揭贷款手续,是否承担自付剩余购房款的义务?

发布者:庞廷律师 时间:2017年07月28日 54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评析

     2014年6月9日,原告王x和被告乌兰察布市集宁浙江小商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第一条约定原告将其开发的浙江小商品批发市场(二期)一层98#和153#商铺出售给被告,建筑面积均为23.19平方米,每平米合同单价分别为9642元和9536.01元,购房总价款为444738元。被告分别首付了113598元和111140元,尚欠22万元购房款未支付。
    双方同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第三条第一款约定,被告应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提供办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所需的全部书面资料及相关手续,并交纳按揭贷款的全部费用。逾期提交按揭贷款资料的,视为被告逾期付款,逾期付款违约责任按合同第七条的规定执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截至到起诉日2017年3月13日,被告逾期违约1155天,按照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违约金为25410元。为了督促被告履行合同义务,原告于2015年10月20日以快递方式向被告下达违约通知书催收房款,但被告一直并未回应。后原告委托律师给被告下达《律师函》,被告签收后仍未履行。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一百五十九条、一百六十一条、一百零七条和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被告作为商铺买受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如期支付房款。但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已经构成根本违约,严重损害原告的合同权益。本律师代理原告向集宁区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调解:被告王X当庭履行购房款100000元,剩余120000元购房款在2017年9月30日前付清。

律师观点

    本律师担任乌兰察布市集宁浙江小商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代理了系列索要商铺款的诉讼案件,该件案件是其中的一件。本案王X和顾问单位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王X向商场购买商铺,购房款为444738元,王X支付了224738元,剩余220000元王X以按揭贷款方式支付。合同约定王X在合同签订后7日内提交办理按揭贷款的材料,由于王X不予配合致使按揭贷款无法顺利办理。王X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一百五十九条、一百六十一条、一百零七条和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现王X未能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构成根本违约。应当支付剩余购房款。在开庭前,王X自知理亏,特申请调解,本律师请示公司后同意调解,当庭达成调解协议,息诉止纷。本案胜诉终结。

庞律师,内蒙古策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内蒙古乌兰察布市政协委员,乌兰察布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乌兰察布市律协监事会副...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内蒙古-乌兰察布市
  • 执业单位:内蒙古策度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50920********14
  • 擅长领域:毒品犯罪、医疗纠纷、合同纠纷、公司法、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