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庞廷律师 时间:2017年07月03日 93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评析
原告崔XX驾驶捷豹牌电动车于2016年4月28日10时40分许在集宁察哈尔西街由东向西在交叉路口时与被告史XX驾驶的奇瑞牌轿车发成碰撞,造成原告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由于当时事发路段没有监控设施,交警部门无法确定事故责任,仅仅出具了事故证明书。本律师受理原告委托后,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伤残等级鉴定和三期评定,经司法鉴定中心确定原告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出院后需要营养一周,休息十三周,护理一周,各项赔偿共计115599.37元。
律师观点
一、在没有事故责任认定情况下,按照侵权责任法确定的公平原则,各承担百分之五十的赔偿责任。由于交强险部分责任比例赔偿,交强险限额为122000元,其中医疗限额10000元,伤残限额110000元,财产限额2000元。原告的损失115599.37元依法先有交强险在医疗限额内赔偿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0元,在伤残限额内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89916.2元。被告安邦财险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共计89916.2元。
二、由于商业三者险是合同险,不像交强险部分责任比例赔偿,商业三者险是按照事故责任比例进行赔偿的。由于本起事故交警部门无法确定事故责任,法院按照公平责任原被告各承担百分之五十的责任。所以作为承包商业三者险的被告永诚保险依照保险合同约定按照百分之五十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对原告主张的损失中交强险赔偿不足的部分即医疗费、营养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50%即6841.59元。
律师建议
原告的诉求合法并有证据支持的部分全部得到原告支持,按照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赔偿原则给予原告赔付。本律师的代理观点得到原告支持,原告的赔偿款项已经全部领取,本案取得良好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