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庞廷律师 时间:2017年07月03日 60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简介
当事人谢XX系XX省国电公司雇佣的临时工,从2004年开始受雇于国电公司,由于懂风电安装技术,在2015年被公司派到其承建的XX县红泥井风电施工现场担任现场起重指挥。2015年10月,由于施工现场缺风电吊装人手,公司让谢XX找人,谢XX找来原告刘XX到工地上班,报酬由公司和刘XX谈妥。2015年12月29日下午原告刘XX因未系安全带从机舱上摔下致伤。起诉到法院要求我的当事人谢XX和国电公司连带赔偿其394931.5元。
律师观点
一、被告国电公司系接受劳务者,谢XX系公司的临时工,而非刘XX的雇主。作为提供劳务的刘XX受到的损害应由国电公司和刘XX根据双方过错承担责任,谢XX不承担赔偿责任。
谢XX于2004年开始受雇于国电公司从事临时工,由于懂风电安装技术,在2015年被公司派到国电公司承建的固阳县红泥井风电施工现场担任施工现场起重指挥。施工现场的吊装作业由国电公司下属的资产管理公司负责,项目经理为张国荣。2015年10月份,由于施工现场风电吊装的人手不够,张国荣让我帮忙找人吊装。11月1日,谢XX经人介绍找来原告刘XX到固阳红泥井风电安装现场上班,工资报酬由张国荣和刘XX谈妥后,谢XX带领刘XX等工人进行安装作业。2015年12月29日下午2点30分左右,刘XX及工人谢某、刘某、骆某在13号机位上抬一个大约重150公斤的机舱盖板时因风坠落受伤。刘某被送往固阳县医院治疗,后因伤势严重转入内蒙古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期间公司财务给刘XX支付4万元医疗费,剩余的21614.96元医疗费由于公司财务元旦放假,无法支付这部分医疗费,张国荣让谢XX垫付了这部分医疗费。
此外,国电公司给XX县红泥井风电施工现场的工人每人投保了一份新华保险呼和浩特分公司承保的意外伤害险。刘XX出院后,公司以刘XX的名义报销了部分医疗费,其中谢XX为公司垫付给刘XX的医疗费及其他费用共计3.7万多元。这部分报销款付给了谢XX用于抵顶谢XX给刘XX垫付的上述费用。
二、提供劳务者刘XX饮酒后在没有系安全带的情况下施工作业,自身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存在过错,应当减轻接受劳务者国电公司的赔偿责任。
事故发生前的中午,刘XX吃饭时喝了一杯白酒,下午在3米高的机舱上盖盖板时也未系安全带。刘XX因风大加上酒精作用站立不稳而坠落受伤。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刘XX自身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对损害的发生难辞其咎。所以,按照《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受害人刘XX对损害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应当减轻国电公司的赔偿责任。
综上两点,接受劳务的国电公司应当对提供劳务的刘XX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由于提供劳务的刘XX自身未经安全注意义务,存在一定过错,应当减轻国电公司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