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狼》(以下简称《喜羊羊》)自播出以来就一直是舆论关注的焦点,爱者爱的要死,恨者恨得要命。不过这丝毫不影响该片的制作方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创公司)从该片狂轰乱炸般的播放中赚得钵满盆溢。
今年4月,江苏省东海县4岁男童安安(化名)、8岁的哥哥平平(化名)两兄弟在与一名同伴玩耍时,模仿灰太狼烤肉的动画片情节,被同伴用绳子绑在树上,随后二人脚下的杂草被点燃,两人被严重烧伤。日前,东海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点火的李某的法定监护人承担两名原告损失的60%,赔偿15.7万余元,《喜羊羊》制作公司广东原创动力有限公司承担原告损失的15%,赔偿3万9千多元,原告的其余损失自行承担。
此判决一出,《喜羊羊》再次被人们推上舆论的风头浪尖。有对法院的判决叫好的,认为国产动画片暴力粗俗现象非整治不可;也有为《喜羊羊》的制作方原创公司叫屈的,认为法律不应该扼杀艺术创作的自由。该公司宣传总监吴惇连连为公司喊冤,并称要坚决上诉。
一、男童烧伤,点火孩子的监护人难逃责任
媒体报道的东海县男童安安、平平哥俩被同伴烧伤事件属于典型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从法学角度分析相关当事人的责任并不复杂
1、点火的孩子的监护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属于一般侵权行为。《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按照法学一般原理,侵权人要承担赔偿责任,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有侵权行为、侵权人有过错、受害人有损害,受害人的损害与侵权人的过错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具体到本案,点火孩子的行为完全满足了以上四个条件:
首先,点火孩子有侵权行为。其将安安和平平绑在树上,并用火烧他们,侵犯了两男童人身权中的健康权。
其次,点火孩子主观上有过错。
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本案中,点火的孩子应该具有最起码的生活常识,应该知道火有危险性,火会烧伤人;其将自己的玩伴绑在树上并拿火烧,致使受害人严重烧伤。点火的孩子积极追求烧伤同伴的行为属于故意行为,过错明显。
再次,受害人有损害。由于点火孩子的行为,导致两个无辜的孩子被严重烧伤,花费巨额医疗费,并落下终身残疾,两个孩子因此造成极大的物质损失及精神痛苦。
最后,两受害人的损害与点火男孩的侵权行为具有因果关系。
法学上,判断因果关系的基本理论为相当因果关系理论。其要义是:通常情况下某行为会导致某种结果,那么某行为就与某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通常情况下某行为不会导致某种结果产生,在特定情况下,即便是产生某一结果,也不能认定某行为与某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前者的例子如某人被刺中动脉,因医院救治方式不当,伤者死亡,那么此人的被刺与死亡就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为动脉被刺大出血而死亡具有极大的可能性,是大概率事件;后者的例子比如某人脚被刺受伤,在送往医院治疗中,救护车翻入山崖致某人死亡。某人死亡就与被刺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因为脚被刺受伤通常不会死亡,其死亡属于极小概率事件。
火会烧伤人是生活常识。通常情况下,用火烧人会导致人伤亡。正是由于顽童火烧同伴才导致两男童被严重烧伤的结果,点火男孩的点火行为是导致两受害人唯一、直接、根本的原因,故受害人的损害与点火男孩的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值得注意的,由于点火男孩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不能独立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按照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该男孩的侵权行为应该由其法定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就是民法理论中所说的替代责任。
2、被烧伤男孩的同意“被害”不构成点火男孩监护人免责的法定事由
本案中,有一个细节,点火男孩是在在与同伴玩耍,在获得两受害人的同意的情况下将其绑在树上并点上火的。那么被害人的同意是不是侵权案人免责的充足理由呢?答案是否定的。
首先,按照宪法规定,公民享有人身权,无法定理由及程序,未经法定机构执行,公民的人身不受侵犯。显然,受害人的同意与配合“被害”,不是侵权人免责的法定事由。同样道理,帮助别人安乐死也会被追究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其次,即便是把受害人的同意与配合“被害”看成是侵权人与受害人达成的口头免责协议,但该协议也是无效的。
《合同法》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最后,尽管受害人的同意与配合“受害”不是侵权人免责的法定事由,但受害人的同意与配合“被害”对造成损害后果具有一定的原因力,受害人当为自己的愚蠢行为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受害男孩的监护人当为自己教育、保护、监管不力埋单。法院其所以如此判决由两受伤男童自行承担部分损失,目的在于督促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保护力度,避免类似悲剧重演。
二、被烧伤男孩损失应自行承担部分损失
在本案中,被烧伤的两个孩子的损失并没有得到全部赔偿,这是法学理论中的与有过失理论的在司法实践中运用的典型例子。
所谓与有过失,也称之为混合过错,简言之,就是当受害人的损害是侵权人的过错行为所导致的,但受害人本身对损害的发生也具有过错,此时要求侵权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明显不公,法院就会要求受害人自行承担部分损失,以体现对受害人自身过错行为的否定态度。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作为生活常识,两受害男童明知或应该知道被人绑在树上会导致无法逃跑,对损害发生无法逃避;明明知道允许被人点火烧可能会导致严重损伤之结果,但其依然允许他人这样做。也就是说,如果没有两受伤男孩的主动配合,点火男孩的侵权行为就有可能避免,显然两受害人对自己损害是存在一定过错的。
当然,在法学理论中,有人认为被烧伤男童因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本身谈不上过错,只是其监护人存在监护不力的过错。但不论是两男童本身的过错,还是其监护人的过错,均构成与有过失,不影响受害男童自行承担部分损失之结果,点火男孩的民事赔偿责任因此得以减轻。
三、《喜羊羊》出品人到底该不该赔?
《喜羊羊》的主要受众是14岁以下的儿童,那么,该剧对儿童是否具有不良影响呢?判断本案中《喜羊羊》出品人有无过错,必须从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出发分析。
1、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
未成年人的身体、心灵、人格、精神均明显弱于成人,其对外界事物的认知理解能力也明显差于成人。这就决定了儿童的行为不可能具有成人那样理智,不可能按照成人的趋利避害的本能去从事行为。一般说来,成人一般不会认为传说中的月亮上的玉兔是真实存在的,但不少儿童也许会认为那就是月亮上生长的兔子,与地球上的兔子无本质的区别。
未成年人的另一个特点就是喜欢模仿。从进化论的观点来看,模仿是人类认知世界的重要的方式。儿童在成长过程中,面对诸多未知事物,本能地会以别人的经验指导自己的行为。看见别的孩子吃饼子,即时自己不饿,还是有很多孩子要喊父母给自己买饼子;看到电视里解放军拿枪打死敌人,很多孩子也会买枪玩打仗游戏。
2、《喜羊羊》制作人该不该为烧伤男童埋单?
首先,动画片《喜羊羊》有大量的暴力情节与画面,存在对儿童的误导。
该案原告代理人苗红伟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显示,《喜羊羊》存在大量暴力情节与画面:800多集的片子,光灰太狼被平底锅打了就有9544下,被电了1755次,被煮了839次,其他的还有推下悬崖啊,拿刀啊,还有打群架的……
笔者没有看完800多集的《喜羊羊》,无法对苗红伟统计的前述数据一一核实,但看过的几集中,红太狼用平底锅暴打灰太狼、灰太狼将小羊放入锅中煮、灰太狼被打入天空、悬崖这样的暴力情节的的确确非常频繁。可以毫不夸张地说,重复、荒唐与暴力就是《喜羊羊》最明显的标签。
其次,《喜羊羊》出品人有过错。
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对危险事物的认知、逃避、处置均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加之好奇心的驱使,看到动画片中喜羊羊多次火烧灰太狼,感觉十分有趣;又看到灰太狼多次被火烧后,均无大碍,充其量只会说:我一定会回来的。下一集中,灰太狼又鬼头鬼脑回来,毫发无损,不少孩子就会误以为火烧狼只是有趣,不会产生太严重的后果,就有可能盲目模仿火烧人。《喜羊羊》应该考虑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对过于暴力的情节予以删除;应该采用醒目、有效的方式提示盲目模仿片中情节的危险及后果。该片制作者既具有诱导未成年人盲目模仿的过失,又未尽到必要的安全提示、告知的义务,是有一定的过错的。
再次,受害人有损失。两男童被严重烧伤,产生巨额医疗费、康复费,且落下终身残疾,其身心、物质与精神均遭受重大损失。
最后,《喜羊羊》出品人的行为与受害人损失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的规律决定了这个群体具有的好奇、模仿性强、风险意识、规避风险能力较弱等特点。按照生活常理,《喜羊羊》中的大量暴力的情节对一些未成年人的行为会产生误导,一些儿童盲目模仿其中的情节的可能性较大,受该片影响从而做出类似片中危险动作的是大概率事件。这基本符合民法理论中的相当因果关系理论,法院认定《喜羊羊》制作者的作为行为(制作了大量暴力情节)与不作为行为(未尽到提示、告知义务)与受害人之间的损害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还是有一定道理。
3、《喜羊羊》制作者的赔偿责任有限
《喜羊羊》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其责任还是很有限。本案是一因多果,也就是说是由于多种原因共同作用产生了一个损害结果。法院是按照各相关民事主体的行为对损害发生的原因力、各自的过错程度、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等评判后确定各自的赔偿责任的。
首先,将两男童绑在树上并点火者是造成两受害男童损害最直接、最根本、最主要的原因。缺乏此行为,即便《喜羊羊》再怎么煽动、诱导,两男童的损害是不可能发生的。是故,点火男孩的监护人应该承担最主要的赔偿责任。
其次,两受害男童也应自行承担一定的损失,但由于其行为对损害发生原因力及过错程度均相当于点火男孩要小,故其应该自行承担较小的损失。
最后,《喜羊羊》制作人应该承担最次的赔偿责任。《喜羊羊》存在的大量暴力情节对孩子们会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而且事实上已经对孩子产生了不良影响,导致其盲目模仿该片中的危险动作从而酿成悲剧。若没有该片这些点火烧人等危险动作的大量播放,被孩子观看并接受,这场悲剧可能也不会发生。《喜羊羊》的作为(片中存在大量暴力危险情节与动作)以及不作为行为(未尽到必要、有效的提示、警醒、告知义务),是本案发生的一个原因,尽管是次要原因。
4、电视台是否也应该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原告只告了点火男孩的监护人、《喜羊羊》制作者;法院也只判决这两个民事主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那么,播放该片的电视台是否应该担责呢?
首先,按照民诉法不告不理之基本原则,在原告未要求播放《喜羊羊》的电视台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情况下,法院不能代替当事人做主,做出由电视台承担赔偿责任的判决。必须有原告的起诉,法院才有可能判决由电视台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本案中,播放《喜羊羊》的电视台的播放行为也是本案发生的一个次要原因。很简单的道理,观众观看动画片要么通过网络,要么通过电视台,没有这些传播媒介,电视片再怎么暴力、危险,观众也是无从接触,更谈不上观看、接受、模仿了。本案中的几个孩子受到《喜羊羊》中的暴力情节误导正是通过电视台的大量播放才得以发生的,电视台的播出行为是本案发生的一个环节,尽管其原因力也较弱。
所以,如果原告起诉播放《喜羊羊》的电视台,法院最终也判决这些电视台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一定不要惊讶,其法理依据正如判决《喜羊羊》制作者承担相应额达赔偿责任一样。
四、本案的启示
1、任何民事主体均应该在法律框架内活动,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是需要付出相应的代价;
2、养不教、父之过。对父母来说,孩子的健康成长是天大的事,任何监护不力的过错行为都有可能给自己的孩子以及他人造成遗憾终身的伤害。
3、孩子是国家的希望。电视、电影制作、播放机构在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时,一定不要忘记社会责任。以牺牲孩子的健康成长为代价的任何作品都是邪恶的,都是我们绝不能容忍的。
4、国家无形的大手请你放准地方。该交给市场的,请你放手,让市场发挥作用;该政府监管的,政府一定要百倍精神,尽职尽责。西方早已推行的影片分级制度以及相应的处罚制度应该尽快出炉,并得到严格遵守。给孩子们健康的精神食粮,给孩子们安全的成长环境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
愿被烧伤的男童早日康复,愿此类悲剧不再上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