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董**,男,汉族,1***年10月11日出生,住湖北省*******************。身份证号码:42******************,电话:13971510098
被告:云**,男,汉族,19***年02月06日出生,住湖北省********************。身份证号:42*******************,电话:189**********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云**立即偿还原告借款贰拾壹万元整(¥210,000整),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21000元整(利息计算期间自2016年12月31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以及2017年7月7日起至实际履行还款义务止期间的利息;
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被告云**在武汉市江岸区*******分别于20**年3月2日向原告借款壹拾壹万元整,于20**年4月16日向原告借款壹拾万元整,原告在中国建设银行武汉*****分别以现金存款和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给被告。2016年4月15日被告在武汉市江岸区********出具借条一张,被告承诺于2016年12月30日前还清全部借款并支付相应的利息。截止到2016年11月3日被告未支付任何借款和利息,原告被逼无奈向武汉******报警,在派出所民警的监督下,被告写下***:“被告**于2016年12月30日前还清所欠原告借款贰拾壹万元整,否则被告愿意承担所欠本金以及逾期还款利息(利息按年利率***计算)”。约定还款日期届满后,被告并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经多次催要,被告一直借故拖延,至起诉之日止被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被告之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依法具状贵院,恳请判如所请。
此致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