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桂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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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武汉专职律师执业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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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作者:余桂林律师时间:2023年08月14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14次举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和《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没有法定扶养义务人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生产或经营活动所负债务且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的;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的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伴随该遗嘱或赠与合同而来的债务;

4、夫妻双方约定由一方负担的债务,但此种约定原则上不具有对抗债权人的效力,债权人知道该约定的除外;

5、夫妻一方不合理的开支,如赌博、吸毒等所负的债务等;

6、其他依法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对夫妻个人债务的处理原则是什么

对于一方婚前个人债务或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个人债务,其处理原则为:无论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离婚后,或者是负债的一方失踪、死亡的,均只能由其个人财产负责偿还,双方又约定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除外;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的,不能够要求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或者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后用一方的个人财产偿还。


余桂林律师,毕业于武汉大学,北京市重光(武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湖北省律协法律援助与公益事业委员会委员,湖北电视台综...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武汉
  • 执业单位:北京市重光(武汉)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20120********55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继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