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余桂林律师 时间:2017年08月02日 51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
2015年6月17日,奚某在用人单位某某某公司前往某地学习途中不慎滑倒摔伤,受伤后被送往武汉市光谷三医院光谷分院治疗,经诊断为右外踝骨折,右三角韧带损伤等!2015年8月28日被认定为工伤。2016年4月1日奚某和某某某公司依法解除劳动关系,2016年11月14日被鉴定工伤致残等级为九级,奚某多次要求单位落实工伤待遇,但是某某某公司只是报销了前期住院的医疗费用,就其他赔偿问题一直不能达成一致。后奚某委托本律师到武汉市江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申请劳动仲裁。
仲裁委员会经调解:
由某某某公司赔偿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费用合计116000元给奚某。
调解要旨归纳:
公司有义务为员工申请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律师解析:
注意收集关键证据,医药费要实时申请报销。离职证明、离职时间要确切。因某某公司在奚某停工期间一直发放了基本工资,停工留薪期的公司未获支持。解除劳动关系后发生的医药费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重复,这部分医药费的请求未获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