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网络上报道,现今社会全国平均离婚率突破40%,离婚率的飙升,是当今社会的一个显著反常现象。当前民法典和最高院司法解释中有关夫妻之间处理财产纠纷问题的有关法规,间接助长了离婚率高、结婚率低的这种不良社会现象,为扼止离婚率高、结婚率低的这种社会趋势,及时修正完善法律规范,就显得特别重要。
一、现行有关夫妻之间处理财产纠纷问题的主要法规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千零七十条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中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第三十一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二、关于婚前不动产权证上加名法规探讨
现阶段谈婚论嫁,女方一般会要求男方婚前购置的房屋不动产产权证上加上女方名字,使男方全家全部心血购置的房产瞬间变成为夫妻共同财产,如双方夫妻关系正常,那一切无可厚非,但有些别有用心的人,在加上名字获得共有房产权后,故意制造各种理由要求离婚,并同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形同新式诈婚骗钱。现实社会上,作为男方,对自方婚前房产的加名赠与,心有余悸,本意是为了爱情和组建小家庭,但如一旦离婚并分割用尽全家心血购置的房产,那以后就很难再重组家庭。所以现在人们一说到婚姻,和众多咨询婚姻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人们首先想到的是“离婚怎样分割房产”这八个大字。这种心态的改变,可谓是婚姻观念的巨大变革,乃至于我们俗称的“谈婚色变”。婚姻需要双方的共同努力来维护,也就需要建立强大的婚姻道德观和责任感,同时也更需要有关法规的不断完善,为社会主义婚姻制度保驾护航。
虽然现行法规对夫妻之间、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赠与都规定的很详细,也有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双方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人民法院判决的兜底条款。但现社会上谈婚论嫁,不少女方要求在男方婚前不动产房屋产权证上加名,这已经是一个很普遍和很现实的问题,摆在大家面前,有的女方不增名就不同意结婚或以拒绝生育相威胁,男方也担心房产增名后,一旦双方离婚,男方就有可能失去房产一半的巨大风险。因为在双方办了房产证增名后,男方一方所有的婚前不动产就变成了婚后的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双方在婚后发生婚变,特别是有极个别的女方,别有用心地特意促成婚变,女方就会同时要求法院分割给其夫妻共同房产的50%,那么男方全家用一辈子血汗,努力挣来的房产,将失去50%左右,所以目前男方谈起婚姻,谈起房产增名条件,都会胆颤心惊。
我认为,如果男方不是以结婚和夫妻共同生活附为条件,那里会赠与一个和自己凭白无故的人几十万甚至上百万的房产权?也正是这个法规目前还不完善,造成现在男方从心底里担忧害怕,担心结婚房产增名后会失去房产的50%,也造成了社会上可能会有极个别女方,为房产增名而结婚、生育,为分割增名后的共同房产而促成离婚,结婚-增名-离婚-分房产=快速致富之路,正在影响着整个社会风气,有关法规要坚决堵绝这种披着“合法”外衣的变样欺诈行径。
我浅见,对于夫妻之间婚前一方不动产加名赠与另一方的法律行为,如双方诉讼离婚,在受赠方有严重过错或寻求理由主动要求离婚分割加名房产的案件中,在法规上应给予公正审判留有充分的余地,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第一款后面可设置“但”书,在照顾双方各自切身利益的前提下,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可根据具体事实情况分析判断,允许法院参照民法典赠与合同中有关附义务和撤销条款的原理调解或判决此类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案件。
三、从网上“洗房”报导有感父母赠与的法规探讨
据网络上报道,现今社会北京、上海等地出现“洗房”现象,即小夫妻以各种理由,说服一方父母卖掉自己名下的老房产,用此资金购置小夫妻名下的新房产,或用一方父母名下老房产的拆迁款,购置小夫妻名下的新房产。如双方小夫妻关系正常,那一切也无可厚非,但有些别有用心的人,在加上名字获得共有房产权后,故意制造各种理由要求离婚,并同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这也是一种新式诈婚骗钱行为。现有法规,对现社会存在的涉及婚姻财产父母赠与的法规是不完善的。我认为,在现实社会中,父母赠与都是出于对自己子女的血缘亲情,如果对方不是和自己子女结婚共同生活,那里会赠与一个和自己凭白无故的人几十万甚至上百万的财产,也正是这方面的法规目前还不完善,产生了很多的社会矛盾。我建议,对民法典以下条款作如下修正,以适应社会的发展形势,减少产生家庭矛盾的根源: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四)明确给夫妻双方共同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没有明确归夫妻双方的财产;
四、从网上“2亿遗产继承案”报导有感父母遗产继承的法规
据网络上报道,上海的“2亿遗产继承案”,按照现行民法典在继承条款中的规定,在法理上存在自相矛盾的观点,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明确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即子女有继承权,媳妇、女婿没有继承权,当然也明确规定特殊例外,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我们认为,既然明文规定只有子女的单方继承权,为什么同时又被第一千零六十二条推翻,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这二者前后矛盾,法理不通。由于法规上的偏差,造成了目前社会上作为父母的竞相立遗嘱,就为增设“防媳”、“防婿”条款,因为如果以后子女离婚,女婿、媳妇就是外人,与自己毫不相干,甚至于会反目成仇。从人情血缘关系来讲,谁不是想将自己的财产留给自己的子女后代,而目前法规的个别条款,违背了世之常情,等于逼着父母写遗嘱,人为增加社会、家庭矛盾。
五、综上所述,我认为,不管是从财产的来源,还是从血缘亲情,社会常识,伦理道德各个方面来分析,为了顺应社会民意,从法律的高度,也是从源头上解决离婚率高、结婚率低的社会问题,现行民法典中关于婚姻、赠与、继承的五条原则必须坚持:一、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二、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三、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四、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五、离婚时,人民法院可根据夫妻共同财产来源等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于此精神相冲突和有矛盾的条款必须尽快完善修正,这样从法律的高度来理顺法规条款,有利于家庭和谐,也有利于社会的稳定,也有利于解决离婚率高、结婚率低的不良社会问题,从而也不给别有用心的人有利用法规合法诈骗钱财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