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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诉讼代理律师享有阅卷权的法律依据

发布者:朱文燕律师|时间:2018年06月15日|分类:经销代理 |3001人看过

在司法实践中,律师可以接受被害人及其家属的委托,担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下文主要从法律上阐述一下律师代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享有阅卷权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四条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应当主动告知被害人及法定代理人案件已经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并告知其有委托权利。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明确了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的阅卷权。

第五十七条 经人民法院许可,诉讼代理人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什么是“本案的案卷材料”?是指法院收到的检察机关依法律规定移送过来的全部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包括诉讼程序卷、证据卷,这些材料只要是与案件中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有关,甚至对于被告人是否有无罪、罪轻、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的材料,也都是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当然就要给诉讼代理律师查阅、复制、摘抄了。

 

三、《律师法》对诉讼代理律师阅卷权也有明确的规定。

   20071028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的《律师法》第四章:律师的业务和权利、义务中,对律师接受被害人及家属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时

的阅卷权作了明确的规定,具体条款规定如下:

28条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三)……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34条:“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

从以上条款可以明确看出,在检察院的审查起诉阶段,代理律师有权利查阅、摘抄、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在法院的审判阶段,代理律师有权利查阅、摘抄、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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