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湖南某某公司与李某合同纠纷一案,本律师做了大量调查取证工作,历经三次开庭,协助法官查明了案件基本事实,该案关键在于被告拖车行为是否合法,以及原告损失大小,以及原告拖欠货款应承担的违约金。
原被告之间系分期付款的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已履行完毕自身义务,已取得涉案挖掘机所有权,享有绝对的,排他的,完整的占有、处置、处分、使用的权利。被告擅自拖车的行为侵犯原告对该挖掘机的所有权。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另,原告长期拖欠货款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违背了城市信用原则,应承担相应违约金。
原告未提供因被告拖车行为所遭受损失的证据,由法官根据案情酌定18000元/月的损失,该案总体上较为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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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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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银行诉袁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