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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邵阳南门口支行与A、B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袁珍律师|时间:2020年06月26日|分类:合同纠纷 |45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中国工商银行邵阳南门口支行与A、B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湘0503民初62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南门口支行,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红旗XX, 负责人A,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A,该支行客户经理, 委托代理人A,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 被告A, 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受理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南门口支行与被告A、B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南门口支行以被告A、B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于同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A、B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自愿撤回对被告A、B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南门口支行撤回对被告A、B的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64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南门口支行负担, 审判长A人民陪审员B 人民陪审员C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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