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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XX与A、B信用卡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袁珍律师|时间:2020年06月25日|分类:债权债务 |43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关于中国XX与杨XX、熊XX信用卡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湘0702民初1177号
原告:中国XX,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XX。
代表人:杨XX,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X,湖南XX律师XXX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XX,该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杨XX,女,1966年3月12日出生,住湖南省汉寿县。
被告:熊XX,男,1964年6月4日出生,住湖南省汉寿县XX。
原告中国XX(以下简称XXX)与被告杨XX、熊XX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1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X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X、彭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XX、熊X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X请求判令:1、两被告偿还原告本息、滞纳金暂计693607.7元(本金670693.37元,利息19327.04元,滞纳金3587.29元;利息及滞纳金暂计算至2016年4月25日),以后利息及滞纳金顺延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的律师代理费27744.31元;三、上述债权在被告抵押财产范围内优先受偿;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杨XX、熊XX未到庭发表答辩意见,亦未向本院举证。
经审理查明,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2014年6月26日,杨XX向XXX提交了《工银信用卡申请表》,同时领取了《中国XX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及《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2014年6月29日,杨XX与XXX签订《抵押合同》。2014年8月18日,杨XX为购买汽车向XXX申请办理中国XX银行信用卡购车专项分期业务,并与XXX签订了《中国XX银行信用卡购车专项分期付款合同》(以下简称《分期付款合同》)。《分期付款合同》中约定:杨XX向汽车销售商XX公司购买汽车(具体品牌型号宝马X52014xdrive2011)总价175.47万元整,自行首付款70.47万元,剩余车款壹佰零伍万元通过在XXX申办的购车专项分期付款业务以透支方式支付;杨XX如未按约定还款,XXX有权按照《中国XX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及《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规定(即”利息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每期滞纳金按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计算,最高不超过500元。”)向杨XX收取透支利息、复利、滞纳金、超限费等,熊XX作为共同偿债人在《分期付款合同》中进行了签名确认。《抵押合同》约定杨XX以其所购买的汽车作为抵押物,向XXX提供抵押担保,但未对车辆办理抵押登记。
XXX依《分期付款合同》约定向杨XX发放了卡号为信用卡。2014年7月25日,杨XX为购买汽车刷卡(即从XXX处申办的信用卡)消费了XXX元,并约定杨XX分36期,每期向XXX偿还29166元。
另查明:杨XX未按约如期还款,截至2016年4月25日,杨XX共欠XXX透支本金670693.37元、利息19327.04元、滞纳金3587.29元,共计693607.7元。申办信用卡及签订合同之时,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多次催收二被告还款,二被告仍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以致成讼。
上述案件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中国XX银行信用卡购车专项分期付款合同》及共同偿债人承诺书;2、《工银信用卡申请表》及《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3、抵押合同;4、结婚证、5查询分期付款凭证;6、信用卡交易明细、银行终端交易平台数据;7、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
本院认为:XXX与杨XX签订的《分期付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XXX按约履行义务后,杨XX未按约偿还债务,致使合同根本目的无法实现,故XXX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及要求杨XX偿还透支本金及利息、滞纳金等损失。XXX主张上述债权在杨XX抵押财产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但未就相关抵押物办理抵押登记,对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XXX对实现债权的费用无证据证明,不予支持。此外,熊XX与杨XX系夫妻关系,依法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二被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予以缺席判决。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杨XX、熊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中国XX偿还透支本金670693.37元、利息19327.04元、滞纳金3587.29元,共计693607.7元,并支付2016年4月26日至全部债务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及滞纳金(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每期滞纳金按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计算,最高不超过500元);
二、驳回中国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1020元,由杨XX、熊XX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徐XX
审 判 员  孔XX
代理审判员  吴XX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  苏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三十三条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第四十六条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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