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立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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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作者:董立伟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房产浏览:2774次举报
2015-10-20

  浅析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一、什么是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当出租人转让房屋时,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依法享有优先于其他人而购买该房屋的权利。即承租人对承租的该房屋有优先买受的权利。

  二、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条件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明确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由此可见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租赁合同需在履行期内;二是需在同等条件下;三是承租人需在合理期限内主张。

  关于合理期限建议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8条(现已废止)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三、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能否优于房屋共有人行使购买权?

  我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房屋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和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出现冲突时,石家庄房地产董律师认为,房屋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是基于共有人对房屋享有共同所有权这一物权,而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基于租赁合同关系而产生的,根据物权优于债权的民法原理,在同等条件下,房屋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是优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的。


董立伟律师,法学学士,办案思路清晰,具有较强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和研究分析能力,在业务上擅长民事诉讼、房产交易,为河北游戏...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潮钧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30120********66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债权债务、交通事故、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河北潮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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