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第九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10日。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
如何认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的效力?
董律师认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赔偿调解书不是人民调解也不是法院主持下的调节,因此其效力大小需要法院进行确认,但是如果双方所签损害赔偿调解协议公平公正法院绝大时候以诚信为原则进行审理。
董立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