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未办理登记手续)能否构成重婚罪?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重婚罪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那么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未办理登记手续)能否构成重婚罪?
当前一些办案单位在对重婚罪的认识还局限在是否登记为要件。由于我国目前不承认事实婚姻(对自1994年2月份以前开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仍承认为事实婚),会使致使这些涉嫌犯“重婚罪”的人逍遥法外,逃避了法律的制裁,对受害者也就缺乏必要保护。依据最高法院1994年12月14日《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明确指出,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董律师认为这足以说明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未办理登记手续)是能构成重婚罪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董立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