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立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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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集资房对外买卖是否有效?

作者:董立伟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341次举报
2015-10-20

单位集资房对外买卖是否有效?

 

   集资房是单位为解决本单位内部职工居住困难而在单位已取得的国有划拨土地上兴建的福利性或保障性住房。一般情况下由单位进行补贴,个人出资购买,产权归本单位内部职工个人所有。对并尚未取得房产证单位集资房,不具有购买条件的人与该单位职工达成房屋买卖合同,其买卖房屋是否有效?

 

一、认为外单位人员购买上述房屋无效有以下观点:

依据建设部《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及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在优先满足本单位住房困难职工购买基础上房源仍有多余的,不得向非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出售,而是由城市人民政府统一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出售或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所以说购买非本单位职工是没有资格购买集资房。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社会公共利益通常包括公共秩序与公共道德即公序良俗两个方面的内容。公共秩序主要包括社会政治秩序、经济秩序与生活秩序。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属于建设部《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及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所禁止对外公开出售的房产。因此,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并出售给非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势必违反国家关于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有关政策性规定,破坏社会管理秩序。因此,有些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对双方签订的合同以无效处理,购房者一般仅能得到购房款及利息。

二、认为外单位人员购买上述房屋有效的观点:

认为只要不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购买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购买上述房屋有效,而不因是否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因为根据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第二款及其解释、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及其解释的规定,只要在履行期限届满时出卖人能够移转买卖物的所有权。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维护交易稳定和社会风气,一些法院在审理该案件时认定合同有效。

石家庄房地产董律师认为这类房产在未取得房产证之前买卖合同是否有效还没有明确的定论,董律师社会上单位集资房办证情况看,大多数单位集资房因为用地、规划、验收等问题办证率较低,如果外单位人员购买此房影响再次转让过户和继承,并且遇到房屋拆迁也比较麻烦。因此,董律师建议广大市民不要购买此类房产以免给你和你的家人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和麻烦。

石家庄房地产董律师,电话:  

 

 

董立伟律师,法学学士,办案思路清晰,具有较强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和研究分析能力,在业务上擅长民事诉讼、房产交易,为河北游戏...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潮钧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30120********66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债权债务、交通事故、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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