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诉讼中对于没有房产证的房产如何被执行以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法〔2012〕15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无证房产依据协助执行文书办理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函》的通知第二项规定的精神,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处置未办理初始登记的房屋时,可以分以下几种情况处理:
1、如果被执行房产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执行法院处置后可以依法向房屋登记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2、如果被执行房产暂时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执行法院处置后可以向房屋登记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并载明待房屋买受人或承受人完善相关手续具备初始登记条件后,由房屋登记机构按照《协助执行通知书》予以登记;
3、如果被执行房产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原则上进行“现状处置”,即处置前披露房屋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现状,买受人或承受人按照房屋的权利现状取得房屋,后续的产权登记事项由买受人或承受人自行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