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立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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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债务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作者:董立伟律师时间:2017年01月19日分类:婚姻浏览:548次举报
2017-01-19

现实生活中夫妻一方对他人承担保证担保,该笔债务形成后保证人的配偶是否应对保证之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董律师认为依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比如通常表现在:1、夫妻双方共同欠下的债务;2、夫妻一方以自己个人名义欠下的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由此可见,夫妻共同债务的形成从本质上讲其目的是为了家庭,或者说家庭已经或应该从该债务行为中获益。而保证合同是一种无偿合同,保证人一般不会直接从保证合同关系中受益,因此保证人配偶一般难以直接因保证合同获益。因此该笔保证也就和保证人的配偶无关,保证人为他人提供担保,仅是自己对他人承担的保证,除非保证人配偶同意担保或夫妻双方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或者保证人的配偶认可保证(书面)或者保证人的家庭从中受益,否则不能直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在自然人保证中,保证是基于保证人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况且夫妻双方具有独立的人格,任何一方作为不能在未经过他人同意的情况下代表对方,夫妻生活中必然存在着许多与婚姻无关的个人利益和个人责任。婚后双方组成家庭,利益共同点更多,但不能简单将其视为一个整体,夫妻双方依旧保持着各自独立的人格,对各自的民事法律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保证行为本身具有的相对性、人身特定性、无偿性和从属性等特征,使其有别于一般的日常生活需要,是依附于夫或妻独立人格产生的特殊债务。夫妻一方为他人提供保证,已经超出了夫妻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必须经夫妻双方协商一致或夫妻共同受益,另一方才需要承担保证责任。


董立伟律师,法学学士,办案思路清晰,具有较强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和研究分析能力,在业务上擅长民事诉讼、房产交易,为河北游戏...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潮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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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债权债务、交通事故、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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