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云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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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江苏润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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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合同纠纷

发布者:万云霞律师|时间:2023年08月11日|分类:劳动纠纷 |2078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方某,男,1976年9月29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现租住江苏省张家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云霞,江苏润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欧阳某某,男,1983年9月13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

原告方某与被告欧阳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万云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欧阳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能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方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3718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718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立案之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2.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2018年通过朋友认识被告,被告做装修的,原告是瓦工,原告为被告贴砖,按面积计算,每平方35元或45元,截至目前被告尚有37184元劳务费未支付,原告多次催讨未果,为此涉诉。

被告欧阳某某未作辩称。

本院经审查认定如下事实:2018年至2019年间,方某与欧阳某某之间曾发生劳务关系,由方某为欧阳某某承接的工地贴瓷砖。

为证明其主张,方某(微信号为“***”,微信名为“无忧”)向本院提交了其与欧阳某某(微信号为“***”,微信名为“欧阳”)的微信聊天记录,该记录反映:2020年1月9日下午17:59,方某将其自制的结欠清单(金额为44184元)拍摄后通过微信发给欧阳,2020年1月14日7:19,欧阳某某通过微信转账7000元,并语音认可44000元的总金额,承诺之后再付30000元,欠7000元。2020年1月23日9:50,欧阳某某语音告知方某年前承诺的30000元给不了了,但表示不会少方某钱的。之后方某再联系欧阳某某,他就不再回复了。

庭审中,方某陈述,其是做装修瓦工的,欧阳某某是小包工头,类似于项目经理。双方在2018年经朋友介绍相识,欧阳某某有活儿就会喊其去做,当时约定按照面积贴瓷砖,每平方米35元或45元,劳务费年底结清。其在欧阳某某处做到2019年年底,本案所欠的款项系其2019年的劳务费及一部分2018年结余的劳务费。

本院认为,被告欧阳某某结欠原告方某劳务费37184元,有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以及本院的庭审笔录为凭,被告欧阳某某在收悉本案应诉材料后亦未提出异议,故双方的劳务关系合法有效,原告方某要求被告欧阳某某支付37184元并承担立案之日起的利息于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被告欧阳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到庭答辩和质证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欧阳某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方某给付人民币37184元并承担自2021年,5月28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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