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李某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

发布者:林影律师团队2015年10月20日5636人看过举报
 

  前天林影律师在律所办公室接待了一位愁眉苦脸的来访者李某,林律师问他甚么事,他说他犯罪了,希望林律师当他的辩护律师,帮帮他,争取判个缓刑,林律师叫他别急,坐下来慢慢说。

   20083月,李某因经商欠销售商顾某40余万,无力归还,就将自己的一部宝马车和相关的机动车凭证抵债给顾某,但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并签订协议如果李某资金周转过来的话就用现金还给顾某取回车,200851之前如果无法还钱就和顾某去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后来李某因欠何某30余万,在何某的怂恿下,200843日晚李某来到顾某的车库,采用工具撬开车库大门,李某用备用的车钥匙将宝马车开走,并于第二天将车抵债给何某,同时打电话告知顾某是他把车开走。顾某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传唤李某做了笔录,李某回家后越想越怕,就找到了林影律师,希望林影律师能作为他的律师。

   听完李某的介绍,林影律师对李某说,你这种情况不构成犯罪,只是民事上的问题。我给你开个法律意见书,你带到公安机关去,他们应该会采纳我的意见的。李某半信半疑的拿着林影律师的法律意见书走了,过了两天,林影律师接到李某的电话,他兴高采烈的告诉林律师公安机关决定撤案了,确认这属于民事纠纷。

   首先从犯罪对象上来看,本案中李某抵债给顾某自己的宝马车,虽然将相关机动车凭证也都移交,但并没有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也就是说,在法律上,这部宝马车的所有人还是李某,李某只是将车辆的占有权转移给顾某,在民法上,物权的效力要优于债权。同时李某也与顾某签订了协议,约定在200851前如果李某凑足现金,顾某还是得将宝马车还给李某。因此,在过户前李某取回自己的宝马车并不构成盗窃罪的犯罪对象。

   其次,李某的行为没有给顾某造成刑法意义上的损失,不具备社会危害性。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必须看它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本案中李某的行为客观上虽然具备盗窃罪的一些特征,例如用工具撬开顾某车库大门,但盗窃罪并非行为犯,其必须达到一定的数额才构成犯罪,李某取回自己的车辆,但他第二天就打电话给顾某告知情况,其与顾某的债权债务关系仍在,有协议在,顾某仍具有债务的追偿权,实际上未受到刑法意义上的物质损失。

   再次,李某不具备盗窃罪构成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判断行为人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应该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进行判断,虽然李某将车辆拿回,但他的这一行为只是想优先偿还欠何某的债务,并不想通过这一行为将和顾某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这点从李某告知顾某是自己把车开走就可以判断,因此顾某受到的损害是优先受偿的民事权益,对此,顾某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追究李某的民事责任,但李某不应该受到刑事责任追究。

  • 林影律师团队
  • 13651877975
  • 1310120********09
  • 上海市茂名南路59号贵宾楼西部公寓5楼
  • 17年(优于97.13%的律所) 入驻华律
  • 0次 用户采纳
  • 0次 用户点赞
  • 3174分(优于89.01%的律所) 平台积分
  • 一天内 响应时间
  • 18篇(优于98.04%的律所) 投稿文章
  • 执业认证
  • 职务认证
  • 手机认证
  • 实名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