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洲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违反国家规定,通过中途“劫持”的技术手段,非法获取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且未经授权,获取修改计算机信息系统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的权限,通过对数据的修改进而执行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特定功能,并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获得违法所得6万元,情节特别严重,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告人朱某基于骗取奖金的目的,实施了拦截并修改计算机上的中奖信息的行为,使主播陷入错误的认识,其行为也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择一重罪处罚。因其违法所得仅达到诈骗罪中的“数额较大”,故被告人朱某的行为应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定罪处罚。被告人朱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退出全部赃款并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根据被告人朱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态度及其所具备的监管条件,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