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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孙照东|时间:2020年06月22日|19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东灶民初字第0310号 原告:C,村民,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村民,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2月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A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代理人B、被告C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底相识恋爱,××××年××月××日生一子,取名A,现年10岁,××××年××月××日双方登记结婚,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且双方打架致原告A流产,致夫妻感情疏远,现原告A向法院诉讼,要求:一、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子随被告A生活,原告A贴补抚育费, 原告A为证明其诉讼主张提供了以下证据:结婚证复印件1份,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同时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 被告A辩称:原、被告双方婚后偶尔吵架的事实是存在的,但原告A陈述经常吵架且打架造成原告B流产的事实不存在,原、被告感情尚可,双方没有分居,被告A不同意离婚, 被告A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答辩意见, 被告A对原告B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 本院认证意见:原告A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待证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底相识恋爱,××××年××月××日生一子,取名A,现年10岁,随A生活,××××年××月××日双方登记结婚,近年来,因双方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感情疏远,现原告A诉至本院,要求支持如前所请, 审理中,因双方各执己见,致调解未果,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和当事人陈述意见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家庭关系受法律保护,综合分析原、被告的婚前基础、婚后感情、夫妻关系现状及A提出离婚的原因,应认为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只要原、被告双方相互沟通,相互关心,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共同维系和谐的家庭关系,夫妻和好有望,A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A与被告陈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A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盐城中汇支行,户名:盐城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账号:400101040227821),在上诉期满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A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B 附录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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