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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发布司法解释 盗窃定罪数额门槛提高

发布者:郭文轩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刑事辩护 |520人看过

新华网北京4月3日电(记者杨维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3日联合发布办理盗窃刑事案件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说,与1998年出台的司法解释相比,盗窃罪的三个起刑定罪数额标准均有所提高。

这个总共15个条文的司法解释将于4月4日起施行,主要规定了盗窃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认定;盗窃财物数额的认定方法;盗窃未遂和以单位形式组织盗窃的处理等问题。

孙军工介绍,1997年刑法修改后,最高法院于1998年出台了办理盗窃刑事案件司法解释。随着社会治安形势的变化,盗窃犯罪案件审理中不断出现新情况。刑法修正案(八)又对盗窃罪的规定作了重大修改,对盗窃犯罪的起诉与审理提出了新要求。

“盗窃犯罪是常见多发犯罪,在各类刑事案件中,数量一直居首位。”最高人民法院统计显示,2011年、2012年人民法院一审盗窃刑事案件数量分别为190825件、222078件,占当年所有一审刑事案件数量的22.72%、22.51%。

孙军工说,盗窃犯罪社会危害性大小主要通过盗窃财物数额体现出来。司法解释充分考虑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国民收入增长情况的基础上,结合盗窃犯罪的社会危害,提高了盗窃财物的定罪数额门槛。

司法解释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区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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