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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争执后因被害人的特异体质而重伤或死亡 如何认定行为性质

2018年11月05日 | 发布者:田桩 | 点击:722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发生争执后因被害人的特异体质而重伤或死亡如何认定行为性质田桩  北京市北方(保定)律师事务所   对于行为人与被害人发生纠纷后,因被害人属于特异体质而发生危害后果的案件,


发生争执后因被害人的特异体质而重伤或死亡 如何认定行为性质


田桩    北京市北方(保定)律师事务所

 

    对于行为人与被害人发生纠纷后,因被害人属于特异体质而发生危害后果的案件,应着重考察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及主观来认定行为性质。

 

    区分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发生纠纷时肢体接触严重程度的不同情况,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处理:

 

    一、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仅发生了轻微肢体接触,如撕扯、推搡,诱发被害人身体疾病,造成了被害人重伤或死亡的后果。

 

    此种情况不宜将行为人的行为评判为伤害行为,尤其是在被害人先对行为人有攻击行为的情况下。在轻微肢体接触过程中诱发被害人身体疾病而导致出现重伤、死亡后果的,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伤害行为,主观心理方面对伤害结果也没有罪过,一般应认定为意外事件。

 

    二、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了轻微殴打行为,如扇耳光、踢踹腿部等,但造成了被害人重伤、死亡后果,此种情况又要根据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的三种不同来区别对待。

 

    第一种,如果行为人不明知被害人属于特异体质,且根据案发时的具体情况也不能预见到被害人属于特异体质,此时行为人在主观上对危害结果没有罪过,宜认定为意外事件。

 

    第二种,如果行为人在与被害人发生纠纷过程中,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或者通过被害人的身体特征及反应,应当预见到被害人可能存在特异体质或患有严重疾病的,如被害人系老年人或出现胸闷、气短等症状的,行为人主观上对危害结果具有过失,一般情况下可以认定为过失犯罪。

 

    第三种,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明知被害人属于特异体质,仍针对被害人的特异体质部位实施轻微殴打,则主观上对于危害结果具有故意,可以认定为故意犯罪。

 

    三、如果行为人实施了足以致一般人出现危害后果的伤害行为,如长时间、高强度对被害人进行拳打脚踢或者使用刀棍殴打被害人致命部位等,说明行为人主观上积极追求或放任危害后果的出现,此时即使被害人存在特异体质,也应认定为故意犯罪。(田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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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河北保定刑辩律师田桩原创,转载请注明原作者和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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