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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刑辩】代孕的法律风险全解析——以涿州代孕事件为引

2026-09-28
2026年09月28日 | 发布者:田桩 | 点击:122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近日,河北涿州市联合调查组发布通报,称网上反映该市卢家场村、大沙坎村疑似存在非法代孕场所,公安机关已依法立案侦查,抓获涉案人员6名,查封涉案场所及器械。这一事件再次将代孕的法律风险推向公众视野。本文将从行政、刑事、民事三

近日,河北涿州市联合调查组发布通报,称网上反映该市卢家场村、大沙坎村疑似存在非法代孕场所,公安机关已依法立案侦查,抓获涉案人员 6 名,查封涉案场所及器械。这一事件再次将代孕的法律风险推向公众视野。本文将从行政、刑事、民事三个维度,系统梳理代孕行为在我国法律框架下所面临的全面法律风险。

一、行政层面:代孕行为被明确禁止

代孕行为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属于明确的行政违法行为。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开展严厉打击非法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专项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第一条,代孕等非法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行为严重损害女性健康权益,践踏女性尊严,造成物化女性的负面效应,伴生买卖和出具虚假出生医学证明等违法乱象,引发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拐卖妇女儿童等严重侵犯妇女儿童权益的违法犯罪。该通知由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央政法委、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十余部门联合发布,体现了国家对代孕行为的严厉打击立场。

根据《卫生部关于加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设置规划和监督管理的通知》第二条第(一)项,对于已经批准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机构,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的,应按照相关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并撤销其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批准证书。同条第(三)项规定,对于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师执业证书》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包括代孕技术)的,要结合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予以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根据《辅助生殖技术随机抽查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实施代孕或参与实施代孕的行为属于人类辅助生殖技术随机抽查的重点内容,该条款将代孕行为列为监管红线。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不孕不育防治健康教育核心信息的通知》第十条,买卖卵子、代孕等行为严重损害女性健康权益,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践踏伦理道德底线,应自觉抵制相关行为。

二、刑事层面:代孕可能触犯多项罪名

代孕行为不仅面临行政处罚,情节严重者更可能构成刑事犯罪,主要包括非法行医罪和遗弃罪。

(一)非法行医罪

代孕行为中的取卵手术、胚胎移植等均属于医疗行为,若实施者不具备医生执业资格,则直接落入非法行医罪的规制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 年修正)》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 “情节严重”:(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司法实践中,代孕过程中若提供代孕服务的个人或机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擅自从事诊疗活动(如取卵、胚胎移植、胎儿性别鉴定等),情节严重的,将构成非法行医罪。在(2019)京 03 刑终 XXX 号案件中,法院认定未取得医师资格的人员独立从事医疗活动,造成就诊人死亡,构成非法行医罪。在(2022)沪 0118 刑初 XXX 号案件中,法院认定非法行医被行政处罚两次后再次非法行医,情节严重,构成非法行医罪。在(2021)浙 0282 刑初 XXX 号案件中,法院认定未取得医师资格从事胎儿性别鉴定及选择性终止妊娠活动,构成非法行医罪。

(二)遗弃罪

代孕行为中若出现对代孕所生子女的遗弃行为,负有扶养义务的人拒绝扶养且情节恶劣的,可能构成遗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 年修正)》第二百六十一条,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代孕所生的新生儿完全符合 “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 这一特征。在代孕场景中,若代孕所生子女因存在健康问题、性别不符合预期等原因被委托方拒绝接收,或代孕母亲在分娩后放弃抚养,则可能构成遗弃罪。

三、民事层面:代孕合同一律无效

代孕合同因违反公序良俗原则,在民事法律上应被认定为自始无效。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代孕合同的核心内容是将女性的子宫作为生育工具,将婴儿作为交易标的,直接违背了我国民事法律关于公序良俗的基本原则。

司法实践中,所有涉及代孕的合同,无论其名称为 “代孕服务协议”、“试管婴儿助孕咨询协议” 还是 “委托协议书”,均因违反公序良俗而被认定为无效。在(2024)粤 0114 民初 XXX 号案件中,法院认定以代孕生育男孩为目的签订的《三代代孕标准协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违背公序良俗,属于无效合同。在(2021)粤 0104 民初 XXX 号案件中,法院认定《华夏传承助孕协议》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应当认定为无效。在(2020)粤 0391 民初 XXX 号案件中,法院认定即使代孕服务约定在境外进行,只要合同内容涉及代孕,仍会以违反公序良俗为由认定其无效。

代孕合同被认定无效后,财产返还问题存在一定分歧。主流裁判观点支持返还已支付的款项,但并非全额返还。法院会综合考量双方过错程度(通常认定为同等过错)、服务方已提供的服务及产生的合理成本等因素,酌情确定返还金额。例如,在(2024)粤 0114 民初 XXX 号案件中,法院酌情判决返还 9 万元(原告支付 19 万元);在(2023)青 0105 民初 XXX 号案件中,法院酌情判决返还 25 万元(原告支付 28 万元)。少数法院会基于 “任何人不得从其违法行为中获利” 的原则,完全否定返还请求,如(2020)沪 0110 民初 XXX 号案件所示。

四、子女监护权:儿童利益最大化

代孕所生子女的监护权归属,法院会基于 “儿童利益最大化” 原则进行判定。代孕行为的违法性本身,并不直接剥夺生物学父亲的监护权。在(2024)鄂 1127 民特 XXX 号案件中,法院明确:代孕所生子女的出生过程虽违反我国现行法律,但该应受处罚的义务不影响非婚生子女作为我国公民在法律上应享有的合法权益。法院基于 “儿童利益最大化” 原则,判决生物学父亲为唯一监护人。

结语

综合以上分析,代孕行为在我国面临全方位的法律风险。在行政层面,代孕行为被明确禁止,实施者将面临行政处罚,情节严重者可能被移送刑事追诉。在刑事层面,代孕过程中可能触犯非法行医罪和遗弃罪,相关责任人将面临刑事处罚。在民事层面,代孕合同因违反公序良俗而自始无效,合同双方均无法依据合同主张权利,已支付的费用法院将根据双方过错和实际履行情况酌情判决返还。在子女监护权方面,法院将基于 “儿童利益最大化” 原则进行判定,代孕行为的违法性本身并不直接剥夺生物学父亲的监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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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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