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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鸡引发命案 被告人年龄存疑 会影响死刑量刑吗

2022年03月21日 | 发布者:田桩 | 点击:894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小鸡引发命案 被告人年龄存疑 会影响死刑量刑吗一、被告人基本情况和案件基本情况。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户籍信息显示出生于1978年10月12日,户籍地河北省保定市某县某村。1997年9月,被告人王某...

律师观点分析

小鸡引发命案 被告人年龄存疑 会影响死刑量刑吗

一、被告人基本情况和案件基本情况。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户籍信息显示出生于1978年10月12日,户籍地河北省保定市某县某村。

1997年9月,被告人王某某家中一只小鸡走失,王某某的母亲临街呼喊“小鸡跑到谁家了就给轰出来”,引发邻居张某某不满,双方发生争执和打斗,王某某的母亲在之后数日出现精神恍惚、哭泣、失眠等反应。王某某为此气愤,于该年9月17日凌晨翻墙进入张某某家院中,张某某及妻子赵某被惊醒后与王某某发生打斗,张某某被王某某镰刀刺中颈部,后抢救无效死亡,张某某妻子赵某亦受伤,经鉴定为轻伤。

二、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法律援助等基本情况。

案件发生后,王某某当夜出逃。案件发生20余年之后,2020年12月18日,王某某被福建省福州市公安机关抓获,后被移送至河北省保定市某县公安局。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检察院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要求依法追究王某某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被害人张某某亲属向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追究被告人王某某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并赔偿包括精神损害在内的经济损失八十余万元。

因被告人王某某有可能被判处死刑,且王某某亲属没有为王某某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故保定市法律援助中心依法指派北京市北方(保定)律师事务所田桩律师担任王某某的辩护人,由田桩律师承担对王某某的法律援助义务。

三、关于被告人王某某实际年龄的证据情况,控辩双方的主要争议。

案件由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公诉机关保定市人民检察院向法庭提供被告人王某某的户籍证明,户籍证明显示被告人王某某出生于1978年10月12日。公诉机关同时提供王某某本人供述,其供述称记不清自己准确的出生年月,王某某父亲的证言称当时户口管理不严,为让儿子早结婚就多报了一岁。另有村干部及村民的证言,上世纪八十年代户口登记不严格,录入信息误差较大,当时村民为了早结婚有多报岁数的情况。

按照被告人王某某的户籍证明其出生于1978年10月12日,被告人王某某在1997年9月17日案件发生时,已经年满十八周岁,根据《刑法》规定可以判处死刑。然而按照相关证人证言,被告人王某某的户籍年龄信息有与实际不符的可能,如果确实是当时“多报了一岁”,如果实际是1979年10月12日出生,则尚差二十余日不满十八周岁,根据《刑法》规定对被告人不适用死刑,也不适用死缓。

法庭辩论过程中,公诉人及作为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的被害人亲属均认为,相关证人证言不能否定公安机关户政部门的户籍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提出案发时被告人王某某已年满十八周岁,对被告人王某某应判处死刑,并判决赔偿经济损失。

对被告人王某某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辩护人则认为,不能排除被告人王某某在案发时实际不满十八周岁的可能,在这种实际年龄不确定的情况下,对被告人王某某不能适用死刑。

另,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拒绝接受被告人王某某及亲属达成经济赔偿及谅解协议的请求。

三、辩护人提出的意见、理由及法律依据。

辩护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被告人王某某不能适用死刑。现有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王某某所在村当时存在户口登记年龄与实际年龄不一致的情形,结合上世纪七八十年代该村存在户口登记混乱这一实际情况分析,被告人王某某的户籍登记信息在客观真实性上存在瑕疵,现有证据确实无法查清被告人王某某的实际年龄,不能排除被告人王某某在案发时不满十八周岁的可能,故不应适用死刑。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对于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确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推定其没有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四、法院审理后的判决结果。

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听取各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虽然被告人王某某行为造成一人死亡和一人轻伤的严重后果,但不能排除被告人王某某案发时尚不满十八周岁的可能。

结合现在证据,应采纳辩护人的意见,依法推定被告人王某某出生于1979年,案件发生时尚不满十八周岁,不应当适用死刑。

对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关于应以法定户政管理部门的户籍信息认定被告人王某某年龄的意见,则不予采纳。

遂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判决被告人王某某赔偿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丧葬费等直接经济损失41687.5元。

五、辩护人的办案体会和点滴认识。

1、生活中日常琐事在所难免,切不可一时冲动犯下大错,悔恨终身。

2、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虽然心智有一定发育,但毕竟社会经验不丰富,他们在各种因素的影响下,实施了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但并不表明他们对社会极端仇恨,他们有很大的挽救余地,因此法律规定对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

3、对不能排除在案发时有不满十八周岁可能的被告人,依法推定其为未成年人,正是最大限度保护刑事案件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体现,也是现代法制文明进步的体现。

4、司法正义要求国家公平、公正的保护刑事诉讼中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被告人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但其合法权益同样需要维护。社会之所以需要需要刑辩律师,是因为他们能够为司法正义的实现提供现实支持。

5、被告人亲属寻求法律帮助,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需要我们刑辩律师去维护,被告人亲属的经济状况并不宽裕,但出于刑辩律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我们没有理由拒绝他们的需求,立即由具有丰富死刑案件辩护经验的律师为被告人承担法律援助义务。

6、辩护人的工作职责是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应配合司法机关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遗憾的是本案被害人亲属(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拒绝接受被告人及亲属的达成经济赔偿及谅解协议的请求。

7、 在现代法制文明的进程中,我国现阶段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也正在探求一种最大限度保护被害人亲属合法权益的机制,并力求这种机制的逐步完善。(田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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