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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涉嫌强奸罪,经辩护,检察机关撤回起诉

2019年07月22日 | 发布者:田桩 | 点击:665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杨某某涉嫌强奸罪,经辩护,检察机关撤回起诉辩护人田桩律师一、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和案件审理经过。被告人杨某某,男,1955年9月出生,汉族,清苑县某村农民。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07年6月19日被刑事拘留,...

律师观点分析

    

杨某某涉嫌强奸罪,经辩护,检察机关撤回起诉


辩护人  田桩律师    


    一、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和案件审理经过。

被告人杨某某,男,1955年9月出生,汉族,清苑县某村农民。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07年6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逮捕。检察机关于2007年9月以被告人杨某某犯强奸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否认起诉书的指控,杨某某的亲属委托田桩律师作为杨某某的辩护人。本案经一审法院两次以强奸罪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五年,二审法院两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一审判决并发还一审法院重新审理,检察机关于2008年10月向一审法院撤回起诉。至此,本案以检察机关撤回起诉终结。


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检察机关的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依“疑罪从无”原则作出无罪判决。

1、在葛某某家东数第二屋是否发生过强奸案,这一基本事实就没有充分的证据证实。

公安侦查卷中无现场勘查笔录,公安机关也没有提取到行为人遗留在现场及被害人体内的精斑,仅凭葛某某(重度精神发育迟缓患者)的陈述,认定在葛某某家发生了强奸案,因缺少最重要的物证而证据不足。

葛某某陈述6月19日上午被强奸,并于当日由其嫂报案,公安机关应当而且完全可以立即进行现场勘查并提取相关物证。根据葛某某的陈述,其家东数第二间屋是案件的中心现场。现场勘查的作用是发现痕迹物证并确定侦查方向,同时又是认定曾发生过强奸案的基本依据。在没有进行现场勘查,又没能提取现场及体内遗留物的情况下,在葛某某家东数第二屋是否发生过强奸案,对这一基本事实就难以确定,至于案件的行为人是谁,根本无从谈起。

2、认定被告人杨某某实施强奸行为证据不足。

首先,案发后公安机关提取了杨某某的龟头拭子与葛某某的血样斑进行比对,河北省公安厅公冀刑鉴(法物)字2007第117号鉴定书鉴定结论为:杨某某龟头拭子检出的DNA不是葛某某所留。此结论是对检察机关指控的反证,证明杨某某与葛某某不曾发生过性关系。

其次,被害人葛某某的陈述及其嫂周某某的证言均不具备客观真实性。

被害人“重度精神发育迟滞”,认识能力仅是“能够与家人进行沟通”, 而分析被害人2007年6月19日陈述,其明确的讲行为人是“杨某某”,年龄是“50多岁”,时间是“早晨7点多钟”,“爬着了,也躺着了”,“用卫生纸擦的”。一个“重度精神发育迟滞”的人却能作出如此明确具体的陈述,显然该陈述不具备客观真实性。

周某某证言称,“7点半发现杨某某与葛某某发生性关系后向东追了出来,没追上”,而东边方向不足200米是村委会,杨某某也确实在那段时间去了村委会,村民葛大某也在几乎相同的时间去往村委会。如果杨某某确实被追了出来,他是如论如何不会逃向村委会这个公众场合的,更不会在村委会从不到8点呆到10点多;如果此时间周某某追杨某某出来,也肯定会被葛大某看见的,而葛大某没看见;再者葛某某的家距村委会不足200米,如果周某某追出来,杨某某到了村委会又没到别处去,周某某是不可能追不上的。

再次,结合相关陈述及证言分析,杨某某没有作案时间。

葛某某陈述案发时间是“7点多钟”,周某某证言称是“7点半钟”,杨某某之妻吕某某证言称“杨某某说快8点了,我去支粮补就出了家门”,而被告人杨某某供称“7点半左右出了家门,随后碰见了葛某某”,葛大某证言也是“7点半左右碰见了杨某某,与杨某某前后脚到了村委会,一起聊天到九点”,杨大某、杨小某证言“7点多在村委会看见了杨某某”。

由上述相关人员的陈述可见,案发时间是在7点以后8点以前,而这段时间有葛大某、臧某某、杨大某、杨小某等多人看到了杨某某,杨某某没有作案时间。再者,认定杨某某是否实施强奸行为,不能仅从作案时间上去分析,关键还要看其他证据是否能相互印证得出一个确定无疑的结论。

综上所述,检察机关对被告人杨某某的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按“疑罪从无”原则作出无罪判决。


三、辩护人对“有罪推定”和“疑罪从无”的点滴认识。

本案,由于相关证据不能相互印证得出一个确定无疑的结论认定被告人实施了强奸行为,法院应当依据“疑罪从无”原则作出无罪判决,检察机关在此情况下撤回了对被告人的起诉。遵循“疑罪从无”原则,可能会放纵个别真正的罪犯,但如果把“疑罪”都按“有罪”处理,则可能会冤枉无辜的人,酿成错案的地方司法部门正是受到了“有罪推定”的司法理念的影响。“有罪推定”重视有罪证据的合理性,轻视其不合理性,“有罪推定”往往导致审查方向和重点出现偏差,公民的人身自由乃至生命就会被轻而易举地剥夺。现代诉讼制度强调的是“不能冤枉一个好人”,而不是“不能放过一个坏人”。“疑罪从无”原则之要义,不但要惩罚犯罪分子,更在于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田桩律师)


田桩律师特别声明:由田桩律师署名发布的刑辩案例,均为田桩律师亲办、原创,并均有原始案卷材料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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