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钱与刑”的平衡点 无期徒刑改判为有期徒刑十四年
田桩 北京市北方(保定)律师事务所
一、案件的基本事实。
2012年4月7日23时许,申某、吕某、陈某、王某在保定市朝阳南大街公交公司门口南侧袁某某、李某某烧烤摊位吃饭,因王某怀疑从旁边经过的蔡某某、张某某对其谩骂,遂与申某、吕某、陈某对蔡某某进行殴打。打斗过程中,王某持火钩子、陈某持铁凳、吕某持啤酒瓶对蔡某某头、背部进行殴打,与此同时申某某持尖刀猛刺张某某左腹部一刀,而后王某、陈某、吕某又对张某某头、背部殴打,后四人逃离现场。张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蔡某某轻伤。袁某某、李某某系吕某的母亲、继父,在明知吕某犯罪的情况下,帮助吕某逃逸。陈某、王某分别到公安机关投案,申某、吕某、袁某某、李某某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二、案件的一审审理经过和结果。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原南市区分局侦查终结,由保定市人民检察院以申某、吕某、陈某、王某犯有故意伤害(致死)罪,以袁某某、李某某犯有窝藏罪,向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在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过程中,在各被告人亲属的配合下,申某某等四名被告人分别于被害人亲属达成调解协议,申某赔偿被害人亲属二十万元,其他各被告人亦赔偿被害人亲属数额不等的款项,被害人亲属对各被告人表示谅解,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作用和情节及赔偿被害人的情况,对各被告人予以了从轻处罚,以故意伤害(致死)罪判处申某无期徒刑,判处吕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八年,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八年,以窝藏罪判处袁某有期徒刑三年,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
三、田桩律师担任二审辩护人所提出的辩护意见、所作的主要工作及二审审理结果。
一审判决后,各被告人均不服,认为量刑较重,提出上诉,申某亲属委托田桩律师担任其二审辩护人。
在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中,田桩律师的主要辩护意见是,案件造成了一人死亡和一人轻伤的严重后果,但案件的发生系由于各被告人误认为被害人对其谩骂,案件的发生具有偶然性,案件的性质不同于社会上发生的有预谋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暴力犯罪,且均能够在一审审理中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所以一审量刑较重,应予改判。
田桩律师在提出以上辩护意见的基础上,协调申某某亲属和其他各被告人亲属,争取继续给予被害人亲属经济补偿,最终在申某某亲属的带动下,各被告人再次与被害人亲属达成经济补偿协议,各被告人二审中总共给付被害人亲属经济补偿款三十万元。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中充分听取以上辩护意见,并结合以上经济补偿协议情况,认为本案虽然后果严重,但犯罪情节不属于特别恶劣,且各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谅解,原一审判决量刑较重,应予改判,申某故意伤害罪的量刑由无期徒刑改判为有期徒刑十四年,吕某故意伤害罪的量刑由有期徒刑十四年改判为有期徒刑十年,王某故意伤害罪的量刑由有期徒刑八年改判为有期徒刑五年,陈某故意伤害罪的量刑由有期徒刑八年改判为有期徒刑五年,袁某窝藏罪的量刑由有期徒刑三年改判为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李某窝藏罪的量刑由有期徒刑三年改判为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四、田桩律师办案体会。
案件都是要根据法律依法判决的,而不是用钱来“摆平”的,但司法实践中确实有些案件可以用钱来“摆平”,当然这种做法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合理合法的“摆平”的。能够用钱来“摆平”的案件有其自身的特点,要通过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抓住案件中“钱与刑”的平衡点,抓住了这个平衡点就可以“用钱买命”。
“杀人偿命”这种观念已经与现代法制文明不相符,而被告人通过用钱“买命”,这实质上也是被害人亲属合法民事权益得以实现的一种方式。被告人的亲属没有法定的赔偿义务,试想如果把被告人判处死刑,被告人已经不再存在,再让其赔偿经济损失,这从客观方面是不可能实现的,再者被害人亲属能够拿到赔偿款才是对自身最具有实际意义的。
通过辩护人的努力,给被告人争取了从轻、减轻的理由,同时又使被害人亲属损失得到弥补,情绪得到安抚,这就既通过合理合法的方法实现了被告人合法利益的最大化,又缓解了社会矛盾,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这才无愧于法律人的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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