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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引发连环刑事案件 代理被害方取得475 万元赔偿款

2018年07月16日 | 发布者:田桩 | 点击:668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代理人田桩北京市北方(保定)律师事务所一、征地拆迁引发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连环刑事案件。2014年7月,刘某因在博野县小店镇张营小区的房地产开发过程中拆迁遇阻,怀疑系孟某某从中作梗,刘某于同年7月2...

律师观点分析


代理人  田桩  北京市北方(保定)律师事务所


一、征地拆迁引发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连环刑事案件。

2014年7月,刘某因在博野县小店镇张营小区的房地产开发过程中拆迁遇阻,怀疑系孟某某从中作梗,刘某于同年7月21日纠集朱某(在逃)、续某、周某、陈某,驾车赶到孟某某所在的博野县小店村,在博野县小店村俊岭烧烤店门口等候,当日晚21时许孟某某从烧烤店出来欲上车,经刘某指认,朱某、续某、周某、陈某手持砍刀、斧子下车追赶孟某某,将孟某某砍倒后又将其双腿砍断,后驾车逃离现场。案发后刘某给付朱某现金8万元为报酬,续某、周某各分得4700元。

案发后刘某、续某、周某、陈某分别被博野县公安局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刑事拘留、逮捕,朱某在逃。

2015年11月2日,孟某某发现博野县小店镇张营小区施工工地正在继续施工,以自身受到身体伤害尚未解决为由,乘坐轮椅指使王某某驾驶铲车将施工工地的卡特307C型挖掘机损坏,经鉴定该挖掘机被损坏物品的鉴证价格为101200元。

2015年11月4日,孟某某乘坐轮椅指使卢某某(孟某某之妻)将张营小区施工工地的一辆日立EX75UR-5型挖掘机损坏,经鉴定该挖掘机被损坏物品的鉴证价格为92950元。

孟某某曾于2014年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案发后孟某某、卢某某分别被博野县公安局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监视居住。王某某在逃,后王某某于2016年8月31日被博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9月30日被博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二、孟某某身体受伤害的具体情况和治疗情况。

2014年7月21日刘某雇佣、纠集朱某(在逃)、续某、周某、陈某分别持砍刀、斧子等凶器追打孟某某,在其被砍倒并完全丧失反抗能力后,仍对其面部、躯干、四肢残暴的刀砍斧剁,致使面部、躯干多处锐器伤,尤其对孟某某双腿实施凶残的砍、剁,致使孟某某双下肢粉碎性骨折,双下肢小腿骨折完全断离,腿骨暴露(开放性骨折)。

孟某某经解放军二五二医院、涿州市医院、北京积水潭医院抢救治疗脱离危险,历经多次手术,仍造成终身残疾。共住院治疗103天,花费医疗费、鉴定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交通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总计587659元。

三、案件中前期对孟某某伤情的伤残等级鉴定过程。

案件发生后,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于2014年10月27日对孟某某伤残等级进行鉴定,综合评定为四级伤残。刘某对上述鉴定意见提出异议,提出重新鉴定申请,北京市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对孟某某的伤残程度进行鉴定,孟某某右下肢伤残程度评定为六级,左下肢伤残程度评定为八级,体表瘢痕伤残程度评定为九级,右侧面瘫伤残程度评定为十级。刘某对上述鉴定意见仍提出异议,再次提出重新鉴定申请,山东省大舜司法鉴定所对孟某某的伤残程度进行鉴定,孟某某的伤残程度综合评定为五级伤残。

上述历次伤残等级鉴定的鉴定意见均属“严重残疾”。

四、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连环案件前期的审理过程。

博野县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9月22日以刘某、续某、周某、陈某犯故意伤害罪向博野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孟某某向博野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及伤残赔偿金共计3000万元。博野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30日作出(2016)冀0637刑初10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为刘某等四人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严重残疾,分别判处刘某等四人十五年、十四年、十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互负连带责任赔偿孟某某经济损失587659元。

博野县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0月14日以孟某某、卢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向博野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毁坏的挖掘机所有者张某某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孟某某、卢某某赔偿经济损失150万元。法院审理后认为孟某某、卢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造成两辆挖掘机损失分别为101200元、92950元,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6年12月30日作出(2016)冀0637刑初112号刑事附事民事判决书,对孟某某、卢某某分别判处四年、二年有期徒刑,并由孟某某赔偿张某某卡特307C型挖掘机损失101200元,由孟某某、卢某某互负连带责任赔偿张某某日立EX75UR-5型挖掘机损失92950元。

宣判后,刘某等四人不服(2016)冀0637刑初10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上诉于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孟某某不服该判决中的附带民事部分,亦提出上诉。孟某某、卢某某不服(2016)冀0637刑初112号刑事附事民事判决书,上诉于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17年3月31日分别撤销上述二个一审判决,均发回博野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博野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5月8日以王某某受孟某某指使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向博野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张某某向博野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王某某赔偿挖掘机被毁坏造成的经济损失。

至此,上述三起案件集中于博野县人民法院,博野县人民法院将对刘某等四人故意伤害案及附带民事诉讼重新审判,对孟某某、卢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及附事民事诉讼重新审判,对王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及附带民事诉讼进行一审审判,三案集中审理。

五、律师参与案件辩护及代理工作及取得的成效。

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对故意伤害案和故意毁坏财物案分别进行二审审理期间,卢某某委托北京市北方(保定)律师事务所田桩律师担任其故意毁坏财物案辩护人,孟某某委托田桩律师担任其故意伤害案中刑事附带民事代理人。

案件由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博野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后,卢某某、孟某某继续委托田桩律师担任辩护人、代理人。

博野县人民检察院以王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向博野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后,王某某委托田桩律师担任其辩护人。

田桩律师接受各案委托后,立即分析案件情况和特点,寻求并制定解决方案。

首先,本案由征地拆迁引发,双方当事人存在一定误会,消除误会有利于案件的解决;

其次,刘某某等四人“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严重残疾”,量刑幅度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孟某某伤情特别严重且生活不能自理,提出了较高数额的经济赔偿,而孟某某经过数年的治疗,其伤势及伤残等级有可能随着治疗而好转、降低,寻求双方当事人诉求的平衡点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再次,解决问题的难点在于,案件头绪较多,各方合法权益均需得到保障。刘某等四人因对“严重残疾”有异议而要求对孟某某伤残等级再次重新鉴定,希望孟某某配合重新鉴定,而孟某某对提出的475万元赔偿数额不作退让,另张某某因挖掘机损坏而向孟某某、卢某某、王某某提出的赔偿请求应一并解决,王某某因受孟某某指使而牵连本案,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面临刑罚处罚。

综合案件上述情况,经多方努力,案件双方达成了民事调解方案,保障了案件各方合法权益:孟某某配合刘某某等人的伤残等级重新鉴定申请,但无论鉴定意见的结论是否属于“严重残疾”,刘某某等四人均应给付孟某某赔偿款475万元,于达成协议之日给付200万元,于得到重新鉴定的鉴定意见后三日内给付余款275万元,张某某向孟某某、卢某某、王某某主张的挖掘机损失由刘某某等四人赔偿五十万元,孟某某、卢某某、王某某无需赔偿。

六、案件的最终审理结果。

案件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后,对孟某某伤残等级进行了重新鉴定,刘某等四人按约定分期给付了孟某某赔偿款475万元,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2017年11月15日出具鉴定意见为,孟某某右踝、右膝、左膝关节功能部分丧失及皮肤瘢痕,分别评定为九级、十级伤残,综合评定不属“严重残疾”。刘某某亦按约定给付了张某某挖掘机赔偿款50万元。

上述协议履行完毕后,孟某某向博野县人民法院撤回对刘某等四人提起的附事民事诉讼,博野县人民法院对刘某等四人故意伤害案开庭审理后,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判处续某、周某、陈某四年六个月、四年四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张某某撤回了对孟某某、卢某某提出的附事民事诉讼,博野县人民法院对孟某某、卢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开庭审理,将卢某某原判有期徒刑二年改判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对孟某某则因其2014年犯寻衅滋事罪,属累犯,不应适用缓刑,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

张某某亦撤回了对王某某的附带民事诉讼,博野县人民法院对王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开庭审理,对其适用缓刑,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至此,因征地拆迁引发的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连环案件审理终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均得到了人障,均服判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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