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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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被告人争取缓刑 让企业活下去 ——记金超律师办理Z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作者:金超律师时间:2026年06月3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9次举报
2026-06-30

【案情简介】

2017-2018年期间,被告人Z某为使所经营D公司少缴纳税款,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通过介绍人接受A公司、B公司、C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50份,并将其中大部分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抵扣,抵扣税款合计人民币50余万元。

【办案过程】

本案接受委托时已处于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且当事人在侦查阶段承认了全部指控。因疫情原因,辩护人第一时间与承办检察官沟通,通过网上阅卷系统调取了案卷材料。

通过阅卷发现,被告人Z某于2020年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Y检做出不起诉决定。通过沟通,发现检察院已要求侦查机关补充移送B公司、C公司的供货合同、资金流向、开票记录等信息。

辩护人分别与侦查、检察机关保持联系,确保在补充移送相关证据后第一时间取得案卷材料。由于疫情原因,辩护人无法到达检察院现场调阅补充案卷材料,而检察院系统又无法通过网上系统提供网络阅卷,经过不断协调,检察院同意将材料刻盘邮寄。

取得补充材料后,辩护人认真分析了案情,认为对于购买B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事实没有异议,但这部分的发票金额及抵扣税款不大;对于购买C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异议: 一是被告人Z某与C公司存在真实交易; 二是C公司作为国有上市企业,税务管理制度严格,没有虚开漏项行为,且Z某与C公司之间的交易记录、购销合同、开票信息能够一一对应; 三是被告人Z某受他人请托,向C公司购买商品,所得进项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并没有侵犯税收征管制度,没有法益侵害性。

被告人Z某与C公司开具税款数额40余万元,如果这部分事实被认定,对被告人Z的量刑将会提到三至十年档有期徒刑。另外,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Z某系D公司占股90%的大股东,对于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其他股东并不知情,系其个人行为,宜认定为个人犯罪,对涉案D公司不宜认定为单位犯罪。

通过提交辩护意见并电话沟通,承办人采纳了辩护意见,在起诉书中未将与C公司交易开票情况列入犯罪事实,并认定了本案系被告人Z个人犯罪。

辩护人检索了管辖法院全部类案判例,驱车前往检察院欲与承办人当面沟通协商量刑建议。虽因来自于中风险地区在高速路口被劝返,但辩护人与承办人通过视频沟通案件量刑建议,列举了被告人Z所经营的D公司近几年的纳税情况、与政府的投资合作项目、优质民营企业相关资质、补缴完税证明等材料。

最终,与公诉机关达成量刑协商一致意见:给予被告人Z某拘役刑缓刑,并处最低金额罚金2万元。

【案件结果】

法院认定被告人Z某,在没有真实业务情况下,通过介绍接受A、B公司向D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12份,并将9份用于认证抵扣,抵扣税款共计人民币127855.11元。

法院采纳了辩护人关于被告人Z主观恶性较小,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补缴税款、预缴罚金,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最终判处被告人Z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Z某在接到判决后,表示服判不上诉。

金超律师,北京盈科(芜湖)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副书记、经济与职务犯罪辩护部副主任,名誉合伙人,专注刑事辩护。
金超律师,北京盈科(芜湖)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副书记、经济与职务犯罪辩护部副主任、名誉合伙人,盈科安徽区域刑事法律专委会委员...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安徽-芜湖
  • 执业单位:北京盈科(芜湖)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402202210428586
  • 擅长领域:取保候审、刑事辩护、毒品犯罪、暴力犯罪、经济犯罪
北京盈科(芜湖)律师事务所
13402202210428586 取保候审、刑事辩护、毒品犯罪、暴力犯罪、经济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