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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车发生事故,名义车主是否承担责任?

作者:孔英律师时间:2025年09月23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30次举报
2025-09-23

机动车在现代社会中越来越普遍,随着对我国对机动车管理和控制越来越严格,以及机动车限购政策的执行,购车指标成为紧俏资源,“借名买车” 成为不少无购车资格者的选择,却也埋下法律纠纷隐患。

  网友咨询:

  借名买车发生事故,名义车主是否承担责任?

  律师解答:

  借名买车发生事故,名义车主并非必然承担责任,关键在于其是否存在过错,无过错则无需担责。

  一般而言,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借名买车的情境下,借名人通常是车辆的实际使用人,若事故发生是因借名人的过错导致,如借名人违反交通规则、疲劳驾驶等,借名人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若登记车主存在过错,就需要承担相应责任。名义车主的 “过错” 主要包括以下情形:一是明知实际使用人无驾驶资格(如未取得驾照、驾照被吊销)仍同意借名买车;二是明知车辆存在安全隐患(如未年检、刹车失灵、未购买交强险)却未提醒或制止实际使用人上路;三是协助实际使用人伪造材料办理登记等。

  律师补充: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孔英律师,毕业于河北工程大学法学专业,现任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自执业以来,始终秉承着“不信不立、不诚不行”的执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邯郸
  • 执业单位: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420********83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劳动纠纷、交通事故、民间借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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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420********83 婚姻家庭、劳动纠纷、交通事故、民间借贷、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