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名称:王某某诉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案号:(2022)冀0403民初476号
审理法院: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审级:一审(民事)
案情简介:原告(委托人)与被告签订有劳务承包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钢筋并实际施工作业。工程验收合格完工交付后,被告拖欠原告工程质保金未返还。
案件结果:接受委托后,通过梳理案情,协助当事人整理并固定证据,积极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胜诉,判决支持了我方全部诉讼请求。
办案心得:在建筑工程领域,经常出现实际施工人与建材供应商、设备租赁商等签订买卖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情况。一旦出现工程质量问题或者拖欠工程款现象,实际施工人不能及时支付货款或租赁费,供应商或租赁商为了确保自己的权益,一般都会想方设法以形成表见代理为由,把发包方(开发商)、承包方(建筑公司、转包方)一并起诉进来,但是这样就突破了买卖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如果没有充足证据证明发包方(开发商)、承包方(建筑公司、转包方)是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或是形成表见代理,一般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孔英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