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致人重伤罪是一种常见的罪名,行为人缺乏谨慎,导致他人受重伤,将承担刑事责任。所以其定义为行为人过失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行为。本罪侵害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和故意伤害罪的客体是相同的。
一、法律条文
第二百三十五条 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九十五条 本法所称重伤,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一)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二)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三)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
二、辩护要点:
1.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权,身体权是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但可以自由装卸的则不属于身体。
2. 如果重伤结果的产生,并不是由该行为人的行为所直接决定的,也就不能追究行为人过失重伤罪的刑事责任。
3. 对重伤的认定,应当依照刑法第95条的规定,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由法医正确地加以鉴定。过失重伤罪的鉴定依据、鉴定程序、审查原则和认定标准同故意伤害罪中对重伤的鉴定是相同的。
三、本罪与其他罪区别
1、过失致人重伤与意外事件致人重伤的区别:关键在于行为人对他人重伤的结果是否能够预见、应否预见。这需要根据行为人的实际认识能力和行为当时的情况来考察。
2、本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区别:“过失伤害致人死亡”,实质上就是过失致人死亡罪,无非是在这种案件中,行为人对他人重伤、死亡的结果都是存在过失。过失致人重伤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区别,在于过失行为最终引起的结果是重伤还是死亡。是重伤的定过失致人重伤罪,是死亡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
3、本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如果行为人以轻伤为故意,而过失地导致了他人重伤的,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而不应以过失致人重伤罪对行为人定性。
四、案例探析
2021年9月23日9时许,被告人杨某在没有操作钩机的相关资质情况下,驾驶钩机在绥中县高台堡镇莲花池村高台堡村一路口修路作业,在倒车时因疏忽大意,将骑两轮电动车在路边等候的柴某左小腿压伤。经辽宁省绥中县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柴某左腿自膝上缺失,其身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另查明,被告人杨某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在公诉机关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害人柴某于2021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后因与被告人杨某等人达成和解,并于2022年1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经审查系自愿合法,本院予以同意。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并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柴某的陈述,证人杨某1、杨某2、穆某的证言,户籍证明、归案抓捕经过、酒精测试单、柴某诊断证明书、受伤照片、葫芦岛惠尔骨科医院病志、情况说明、前科劣迹查询记录、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谅解书、谈话笔录、撤诉申请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过失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有自首情节,在公诉机关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从轻处罚。辩护人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经审前社会调查,被告人杨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