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这是因为法律对用人单位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容忍期限是一个月,超过一个月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有的用人单位长达几年十几年不予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按照法律规定,双倍工资最长不超过11个月,超过一年后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双方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这是法律规定劳动者依法应享有的权利,但是这种权利行使是有限制的,申请仲裁期间为1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从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仲裁时效不受一年期间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