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何嘉敏律师 时间:2024年02月20日 110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概况】
丁X经营一家太阳能供暖设备专营店,2019年8月2日,丁X承包的杨X家给建设户用分布式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的活,丁X和杨X签的承包合同是丁X给杨X全部建好,费用是46656元,后来丁X将整体工程中的人工费用又承包给了刘X,丁X与刘X口头约定是一瓦三毛钱,总共是三千元的活,至于刘X怎么干,丁X就不再管了。2019年8月16日,刘X雇佣的工人万X拉着赵X及工具去工地的路上,车辆侧翻导致赵X受伤,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万X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后,赵X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万X、刘X、丁X、太阳能供暖设备专营店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办案】
律师接受丁X及太阳能供暖设备专营店委托后,先厘清各方法律关系,律师认为丁X及太阳能供暖设备专营店对本案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律师查看丁X出示的分布式太阳能光伏电项目施工分包合同、结算单、付款记录、《户用分布式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销售、工程建设及服务合同书》、通话记录,发现根据丁X与刘某的交易习惯,丁X及太阳能供暖设备专营店与刘某一直为承揽关系,即本案中,XXX将安装太阳能的人工任务交由被告刘X承揽,并约定好一次性支付其承揽报酬,被告刘X为完成承揽任务,雇请了原告赵X为其提供劳务,且在以往的交易习惯中,丁X的公司与刘X签订的就是承揽合同,在丁X经营XXX期间,依然依据双方之前的交易习惯,将工程整体承揽给刘X,按照一瓦三毛钱整体3000余元的价格承揽给刘X。由此可知XXX与被告刘X间为承揽合同关系。
庭审中,通过法庭发问得知赵X、万X的工资均由刘X发放,建设用户分布式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所需要的材料也是被告刘X自行加工制作,事发时,万X与刘X所开的车辆均是被告刘X所有,车辆乘坐也是由被告刘X安排,且原告也没有出示丁X及太阳能供暖设备专营店雇佣赵X的证据,丁X也不认识赵X。通过两次庭审查明的事实,原告赵X、被告万X均是由被告刘X联系安排,刘某承揽了丁X的活后,其自己独立提供车辆、使用自己的工具、自己雇人并自行承诺工资金额完成其承揽的活,丁X并未干涉和支配刘某的具体工作内容,因此,丁X与刘某之间没有支配、控制与服从的从属关系,二者之间应是承揽合同关系。
在明确了双方的法律关系后,我方作为定作人不应对赵X的受伤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第1193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承揽关系中,因运输工具发生的交通事故并非施工发生的事故,不应适用选任过错要求我方承担责任。故我方作为定作人,在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方面并无过失,且赵X的受伤与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工作亦无因果关系。故,赵X的受伤,责任应由万某、刘X自行承担,我方作为定作人不应对赵X的受伤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一、被告万X、刘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赵X损失281315.72元;
二、被告万X、刘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付被告某太阳能供暖设备专营店垫付款8305.5元;
三、驳回原告赵X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承揽合同与雇佣合同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1. 从合同标的来看:承揽合同是以承揽人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该工作成果为标的,承揽合同看重工作成果;雇佣合同则是以雇员的劳务为标的,雇佣合同强调劳务本身。
2. 从双方当事人的地位来看: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与定作人相对独立,双方没有从属关系。在雇佣合同中,雇员必须听从雇主的安排,接受雇主的指挥、监督和管理,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从属关系。
3. 从提供工具的主体来看:承揽合同中,一般由承揽人自带工具。而雇佣合同中,雇员工作的场所、工具等由雇主提供。
4. 从报酬给付方式来看:承揽合同中,定作人对承揽人的工作成果检验后一次性支付报酬。而雇佣合同中,雇主一般是按天数在固定时间向雇员支付报酬。
5. 从风险承担来看: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在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的损害或是承揽人发生的危险和意外,一般由承揽人自己承担责任。而雇佣合同中,雇员在从事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的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责任;雇员自身遭受人身损害的,适用工伤保险制度,或者由雇主根据过错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