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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伪造夫妻共同债务?法院这样判!

作者:喻洋律师时间:2024年03月19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0次举报


妻子提出离婚、析产

丈夫突然冒出一笔巨额夫妻共同“债务”

法院如何处理?

和鹏法君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吧!


案情简介



田女士与王先生于2008年结婚,2011年生育一女。婚姻期间,田女士一边照顾家庭,一边协助王先生经营公司。2022年,田女士偶然发现王先生婚后多次出轨,且同他人已生育一子。田女士备受打击,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并就女儿抚养权、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等事宜提出相应诉求。



庭审中,两人均同意离婚,且对女儿抚养权归属、抚养费支付方案等事项没有争议。但双方对于如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持不同意见,尤其是针对一笔“夫妻共同债务”存在较大争议。王先生称,2022年双方分居后,其曾向案外人转出一笔500万元的款项,王先生称该笔款项系其向案外人偿还借款。田女士则认为上述款项是王先生为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而伪造的夫妻共同债务。



法院审理



庭审中,王先生为了证明上述500万转账交易是向案外人偿还借款,提交了借据、银行交易明细及收条等证据,其中银行交易明细显示,王先生此前确实收到该案外人转入的500万元。


经查实,王先生承认案外人转入的500万元系经营往来款而非借款,其在与田女士分居期间向该案外人转出的500万元亦非还款,其与案外人之间并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


王先生在诉讼过程中隐瞒事实、作出虚假陈述,不仅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亦妨碍了民事诉讼活动的进行,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故法院依法作出司法处罚决定,对王先生罚款人民币2万元。同时,基于王先生上述不诚信行为,以及其婚内出轨并与他人生育子女等情形,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按照田女士70%、王先生30%的比例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对王先生以“还款”为名转出的500万元亦应予分割,并支持田女士关于10万元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


王先生服从司法处罚决定,并已按期缴纳罚款。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未上诉,该案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离婚纠纷中,如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通常系焦点问题。当一方不如实披露夫妻共同财产时,另一方常常难以取证,处于较弱势地位。故在审理该类案件时,法官将从保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出发,以释法说理的方式引导当事双方尊崇和发扬传统家庭美德,并强化事实与证据层面的职权探知,对存在恶意伪造夫妻共同债务、隐瞒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予以不分或少分,必要时采取罚款、拘留等司法惩戒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鹏法君提醒,贪不义之财不仅失德,更是违法,最终必将为自己的过错行为买单。离婚后一方如果发现对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行为的,亦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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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六十三条 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


当事人的陈述与此前陈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查认定。


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供稿:南山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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