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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配”是否可以向“小三”主张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向“小三”赠与的财产

发布者:龚秀娟律师|时间:2023年03月10日|分类:婚姻家庭 |264人看过


生活中,配偶与婚外异性,即我们常说的“小三”,保持不正当的交往关系,并向“小三”赠送大量财物。这种情况在当下社会非常普遍。

  网友咨询:

  “原配”是否可以向“小三”主张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向“小三”赠与的财产?

  律师解答:

  可以。婚内的钱在夫妻双方没有约定财产制的情况下,婚内财产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任何一方不可以私自处分财产给第三人。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民事法律行为不可或缺的有效条件之一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应当遵守忠贞义务,不应与婚外异性交往过密,更不应与婚外异性发生性交行为,否则,即被视为违反法律,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上述案例中,丈夫在有家室的情形下,与小三不正当交往,其向小三赠与财物的行为,因违反法律,违背公序良俗而导致赠与行为无效。

  律师补充: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主要有: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的除外;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但孳息和自然增值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任何一方都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一半的处分权。夫妻双方在处理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若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共同财产进行处分,夫或妻均有权直接作出决定,无需另一方同意。若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共同财产进行处分,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若一方未与另一方协商擅自作出处分,可以视为无权处分。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备注:此文章为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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