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法案例【2023】074
■菏泽中院:关于“离婚经济补偿”和“离婚损害赔偿”您了解多少
原告杨某与被告朱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08年12月举行结婚仪式,2010年9月依法登记结婚。2009年10月生育一子;2011年10月生育一女。共同生活期初期,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原告曾于2020年8月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判决后,原、被告分居至今,未能和好。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常年外出打工,双方子女、原告父母均由被告照顾,且原告存在婚内出轨的情况。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吉利小型轿车一辆,现在被告处,原被告均认可价值4万元。审理过程中,双方同意婚生子由杨某抚养,婚生女由朱某抚养,互不支付抚养费。
本案,朱某作为女性在家不辞辛苦地照顾两个子女和公婆,多年来无怨无悔。而杨某对家庭成员未尽到照顾义务,且婚内与他人同居。杨某起诉与朱某离婚,严重损害了朱某的合法权益。从维护妇女权益的角度出发,本案对朱某要求损害赔偿和经济补偿的诉请予以支持。
转自: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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