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映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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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怀化专职律师执业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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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被告偿还原告本金10万及利息

发布者:陈映州律师 时间:2023年02月16日 22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廖XX,男,汉族,住湖南省中方县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湖南XX律师。

被告:廖XX,男,汉族,住湖南省中方县XX。

原告廖XX与被告廖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廖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廖XX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8年1月1日起按同期人民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2017年2月1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万元,约定2017年底还清。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至今未还款。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提起诉讼,请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廖XX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借条、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2月1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万元,并出具借条,内容为:“今借到廖XX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元),到年底还清利息按1分计算”。后被告未按约定偿还借款,双方形成纠纷。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被告廖XX给原告廖XX出具的借条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真实有效,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违反约定。原告廖XX要求判决被告廖XX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廖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廖XX借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1月1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还清本息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廖XX负担。

陈映州律师,怀化中方县人,中华律师协会会员。湖南五湖(怀化)律所专职律师。从业以来处理大量案例,擅长处理刑事类案件,婚姻...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南-怀化
  • 执业单位:湖南五湖(怀化)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31220********0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民间借贷、土地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