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案子是典型的实际借款人借用别人名义借款,到期不还的案子。接到此案后,我仔细询问了当时人,并分析了大致的结果。把案件可能会出现的诉讼风险如实告诉了当事人。
本案中我的当事人是名义借款人,并给出借人书写了借条,借款人将款项50万元转入了我方当事人的账户。随后我方当事人将该款项转入了实际借款人指定的第三方账户。后来三方商量,我方当事人抽回自己的借条并由实际借款人重新给出借人出具了新的借条。
根据法律规定,出借人的借款实际转入借款人的个人账户且借款人不能充分证明其并非实际借款人的,借款人应承担还款义务。名义借款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借款时向出借人披露过其名义借款人地位的,名义借款人应承担还款责任。以上规定对我方当事人极其不利。如果案件中实际借款人拒绝承认其曾向出借款借款,且否认其收到的款项是出借人借给我方当事人的,或者实际借款人虽然承认其出具过借条,但是表示未收到出借人的款项的话,将对我方当事人不利。且本案中的一个细节是我方当事人将款项是转入了实际借款人指定的第三方账户,如果第三方和实际借款人否认的话,对我方当事人也不利。幸而,在案件开庭当天,实际借款人当庭承认其确实委托我方当事人向出借人借款,也承认我方当事人将款项转入其指定的第三方账户,使得我方当事人免于不利的境地。
现今社会,由于诚信体系缺乏、人员流动频繁、经济结构转型、市场竞争激烈,民间借贷中的许多债务人“当老赖、玩失踪”,故要特别注意:在订立借款合同或者在欠条上签名时一定要注意在借款人一栏落款的是否是实际借款人,尽量使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保持一致,这样才有利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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