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审理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胡XX、胡XX、刘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一案,于2018年12月28日作出(2017)豫1503刑初146号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胡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被告人胡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被告人刘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在案查封的财产,依法处置后退还给各集资参与人;责令被告人胡XX、胡XX、刘XX返还各集资参与人的存款。胡XX上诉称其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胡XX、刘XX上诉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认定为单位犯罪,其不构成集资诈骗罪。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17)豫1503刑初146号刑事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