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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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亲友代管钱款耍赖拒赔!法院:依法驳回时效抗辩!

作者: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时间:2026年05月14日分类:经典案例浏览:114次举报
2026-05-14


“小锦说法普法维权”

日常生活中,很多人出于人情和信任,常会把钱款托付给亲友代为保管。大家总觉得熟人之间不会出问题,不用刻意立下书面凭证。可现实里,亲友自身若有债务纠纷,代管账户极易被银行冻结扣划,钱财莫名受损的情况时有发生。不少人事后还容易维权走错方向,甚至碰上诉讼时效难题。那我们到底该如何稳妥托付钱财,守住自身财产安全呢?


案情速递:

委托人:李某(原告)

相对方:周某(被告)


2023年9月,李某将27000元交由好友周某代为保管。同年10月,周某账户因自身债务被银行扣划19000元。李某误向银行维权,历经诉讼、市县两级检察监督复查均无果。维权失败后李某醒悟应向周某追责,周某却以多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已届满为由抗辩,李某无奈决定起诉维权。


基本案情:

2023年9月,个体经营者李某因临时资金周转需求,将27000元转入好友周某的银行账户,委托其代为保管。然而,周某因个人债务问题,其账户于同年10月被银行依法扣划19000元。2024年4月,周某向李某出具书面证明,承认代保管事实及资金被扣划情况。


李某随后认为银行扣划行为侵犯其权益,于2024年以银行为被告提起诉讼。该案经一审、二审,均未获法院支持。李某又先后向市、省两级检察院申请监督与复查,直至2026年初,省检察院作出不予复查决定,明确银行扣划对象为周某账户,李某对银行的维权途径至此终结。


屡经波折后,李某意识到应向受托人周某主张权利。当他准备起诉周某时,周某却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声称自2023年10月资金被扣划至今已超三年,李某从未向其主张过权利,诉讼时效已届满。面对这一抗辩,李某决定委托律师,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与周某的纠纷。


当事人诉求:

1.请求判令被告周某返还原告委托其代为保管的款项19000元;

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资金被占用期间的相应利息;

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律师:

律师:冯律师

擅长领域:

民商事争议解决、劳动人事争议、合同纠纷处理、企业客户非诉专项法律业务处理

评价:冯律师系锦湛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法学专业知识过硬,文笔流畅、逻辑清晰,办事认真负责,协助指导老师参与过各类民商事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能凭借自身的经验和专业优势协助指导老师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她以勤勉尽责的态度对每一个客户负责,同时注重自身品行和职业道德的修养。在工作中不但认真协助指导老师参与各类案件,而且还积极参加有关法律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不断提高自己的律师实操水平,受到了客户的一致好评。


办案经过:

律所接到委托后,指派了相关律师承办本案。律师第一时间与委托人李某深入沟通,详细核实钱款代管经过、资金转账细节、周某出具书面证明的具体情况,以及李某此前向银行维权的全部流程,精准梳理核心争议——本案诉讼时效是否届满,明确办案方向,同步告知李某证据原件留存的重要性,安抚其焦虑情绪,清晰讲解庭审流程及自身权利义务。


为筑牢维权基础,律师开展细致的证据收集与整理工作。结合本案特点,重点调取银行转账记录、周某出具的书面证明原件,以及李某此前诉讼、检察监督的全部法律文书,逐一核对材料真实性与关联性。针对周某提出的诉讼时效抗辩,律师仔细梳理时效起算节点,查找诉讼时效中断的相关法律依据,指导李某补充双方后续沟通的相关佐证,对所有证据分类归档、制作规范证据清单,确保证据合法有效,为反驳时效抗辩、主张权利提供有力支撑。


律师同步尝试与被告周某沟通诉前调解,向其释明委托保管的法律规定及诉讼时效相关条款,明确其作为受托人,在代管钱款受损后应承担的返还责任,耐心劝说其主动履行还款义务,减少双方诉累。但周某仍以诉讼时效届满为由拒绝配合,调解无果。律师随即预判庭审焦点,完善起诉状,梳理辩论思路,细化时效抗辩的反驳策略,全方位做好庭审前各项准备工作,全力保障李某的合法权益。



办案结果:

我方律师主张,李某与周某之间形成合法有效的委托保管合同关系,周某作为受托人未尽妥善保管义务,因自身债务导致代管资金19000元被银行扣划,存在重大过失,应承担全额返还责任;李某此前向银行维权的行为构成诉讼时效中断,且双方未约定保管期限,诉讼时效应从李某明确向周某主张权利时起算,周某提出的时效抗辩无法律依据,同时应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


对方周某辩称,其虽曾出具书面证明确认扣划事实,但李某多年未向其主张权利,已超过三年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银行扣划系因自身债务导致,属不可抗力,其无主观过错,不应承担返还责任,且李某此前向银行维权的行为与本案无关,不能产生时效中断效力。


法院审理认为,委托保管关系成立,周某未将代管资金与自有财产区分管理,因自身债务致资金被扣划,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李某向银行维权期间,不知晓应向周某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未起算,向周某主张权利时时效才开始计算,且李某此前向银行维权的行为,可印证其未放弃自身权利,故周某的时效抗辩不成立


法院最终判决,周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李某19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资金被扣划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本案案件受理费由周某全额承担。



律师提醒:

日常生活中很多人碍于亲友情面,习惯将大额钱款托付他人代为保管,往往只凭口头约定,不做任何书面凭证。大家容易轻信熟人关系,忽略对方自身可能存在债务隐患,一旦受托人的银行卡因个人债务被银行冻结、扣划,代管资金就会无端受损,事后极易引发经济纠纷,给自身财产带来不必要的风险。


钱财交由亲友代管出现损失后,不少人容易走错维权方向,盲目起诉无关第三方,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却维权无果。同时还要格外重视诉讼时效问题,权益受损后切勿长期搁置拖延,一定要及时向责任方主张还款,并留存聊天、催告等相关记录,避免因长期怠于维权,被对方以诉讼时效届满为由抗辩,导致自身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法律保护。


在此提醒大家,涉及资金代管、金钱往来,务必立下书面凭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若不幸遭遇钱财代管受损、对方推诿拒赔的情况,不要自行盲目争执,应第一时间整理好转账记录、书面证明等证据,及时寻求专业律师帮助,厘清法律关系、规避时效风险,通过正规法律途径维权,才能最大程度守住自己的财产安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九十七条:

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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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地区:四川-成都
  • 执业单位: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3151000********4P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经济仲裁、工程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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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1000********4P 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经济仲裁、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