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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合同纠纷】试管婴儿‘黑中介‘陷阱:咨询公司冒充专业机构,收取5万服务费后拒绝退款

发布者: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5年03月26日|分类:合同纠纷 |53人看过

“小锦说法 普法维权”

随着医学技术的进步,试管婴儿技术为许多面临着不孕不育困扰又渴望生育的家庭带去了希望。然而市场上涌现的大量试管机构良莠不齐,部分无资质机构打着"包成功"的旗号进行虚假宣传,或是因技术不成熟导致助孕失败,让本就承受着巨大心理和经济压力的求子家庭雪上加霜。当遭遇试管机构违约、欺诈或服务不达标时,这些满怀期待的夫妻往往陷入维权困境。那么面对这样的情况,了解如何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就显得尤为重要。

案情速递:  

委托人:杨女士原告

相对方:**信息咨询公司(被告)

杨女士因婚后六年未育,经同学推荐与某中介公司签订试管婴儿服务协议。支付费用并完成体检后,中介却以政策变动为由终止合作,仅同意退还部分费用。此时杨女士才发现协议未明确合作机构且退款条款不规范,便委托了律师调查发现该公司无医疗中介资质,所谓 "国外机构" 实为普通体检中心。在多次协商退款无果后,杨女士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基本案情:

杨女士是某外企高管,婚后六年未能生育,长期承受着来自家庭和社会的双重压力。2023年10月,她的大学同学王某向她推荐了一家声称与国外知名生殖机构合作的中介公司,承诺能提供专业的试管婴儿服务,并强调其流程简便、成功率高。在王某的极力推荐下,杨女士与该中介负责人李某取得了联系。初次会面时,李某向杨女士出示了多份所谓的"国际合作证明",包括与泰国某生殖中心的合作协议及成功案例资料。为取得杨女士的信任,李某还播放了几段海外医疗机构的宣传视频,声称已帮助数百个家庭实现生育愿望。

在王某的担保下,杨女士与对方签订了《生育服务协议》,约定总服务费56000元,分两期支付。2024年1月,杨女士按要求完成体检并支付全款后,开始等待赴海外就医的安排。然而中介却以"国外合作机构正在接受年度审查"为由多次推迟行程。当杨女士要求查看合作机构的最新资质证明时,李某仅通过微信发送了一份模糊不清的外文文件,关键信息均无法辨认。2月中旬,李某突然通知杨女士,以"国际合作政策调整"为由单方面终止协议,仅同意退还1万元,并出具了一张无公司盖章、签字潦草的手写说明,声称余款已用于支付国外机构的预约费用。

杨女士随即发现诸多问题:协议中从未明确具体的合作机构名称;所谓"政策调整"缺乏依据;退款说明也不符合规范。杨女士又委托了律师调查发现,该中介仅为普通咨询服务公司,根本不具备医疗中介资质,其宣称的"国外合作机构"实为普通体检中心。在多次协商退款未果后,杨女士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当事人诉求:

1、请求判决解除与被告签订的《生育服务协议》

2、请求判决被告退还全部服务费56,000元及利息

3、请求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维权费用(包括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

律师:

律师:阚敏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劳动纠纷、知识产权、婚姻家庭、损害赔偿、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评价:阚律师法学理论功底扎实,思路清晰,具有较强的判断能力、逻辑分析能力与表达沟通能力,办事严谨、勤勉尽责。执业后参与了多起民商事纠纷及刑事案件,熟悉诉讼的全过程,为委托人提供全面、细致的诉讼服务,深得委托人的信任与认可。

律所接到杨女士的委托后,迅速指派了在合同纠纷与医疗法律领域经验丰富的律师负责此案。接受委托的第一时间,律师与杨女士进行了深入细致的沟通详细询问了杨女士从知晓该中介公司到签订合同、支付费用以及后续发生纠纷的整个过程。为了进一步核实中介公司的情况,律师前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查该公司的注册登记信息。经查询得知,该公司仅为普通咨询服务公司,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根本不包含医疗中介相关业务,这直接证明了该公司不具备开展试管婴儿服务中介业务的资质。?

随后,律师们针对中介公司宣称的 “国外合作机构” 展开调查取证工作。他们通过多种渠道,联系到相关行业协会以及具有涉外调查资质的专业机构,请求协助调查该国外机构的真实情况。经过多方努力,终于查明所谓的 “国外机构” 实际上只是一家普通体检中心,根本不具备开展试管婴儿等辅助生殖技术的能力。?

在沟通记录方面,杨女士之前与中介公司负责人李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成为重要证据。律师们指导杨女士对聊天记录进行了完整的备份,并对关键信息进行了标注。聊天记录中,李某曾承诺能够提供合法、专业的试管婴儿服务,然而在后续沟通中却以各种理由推脱责任,这些内容对于证明中介公司的违约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此外律师仔细核对转账金额、时间以及收款账户等信息,确保证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为了增强证据的证明力,律师还针对案件中的一些关键事实,制作了详细的证据清单和证据说明,律师还运用专业知识,对每一项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性、证据的合法性以及证明目的进行了清晰阐述,以便在后续的庭审中能够更有效地向法官展示证据的价值。

办案结果:

在庭审过程中,我方律师充分阐述了杨女士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的法律依据。律师指出,被告作为一家仅具备咨询服务资质的普通公司,却虚构与国外知名生殖机构的合作关系,这种行为已经构成根本性违约。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由于被告的虚假宣传导致合同目的根本无法实现,杨女士完全有权要求解除这份《生育服务协议》。针对服务费退还问题,律师强调被告既未能提供任何实质性的医疗服务,也无法出具境外机构收取费用的有效凭证,其单方面出具的手写说明根本不具备法律效力。

被告辩称已经为杨女士安排了体检和初步对接服务,产生了一定的运营成本。他们以合同中约定的"政策调整"条款为由,辩称当前情况属于不可抗力范畴,因此不应承担全额退款的责任。

经全面审理,法院对本案事实和法律关系作出如下认定:

首先关于合同性质及被告履约能力问题。经查明,被告登记的经营范围仅为商务咨询服务,未取得医疗中介服务相关许可。根据《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跨境医疗中介服务涉及专业医疗行为,必须取得相应资质。被告在无资质情况下,向原告承诺提供境外试管婴儿服务,已超出其合法经营范围。

其次,关于被告宣传的真实性问题。庭审中,被告虽主张其与国外生殖机构存在合作,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该合作关系的真实性。其提交的所谓"合作协议"及外文资质文件,经审查均存在明显瑕疵:文件缺乏必要的公证认证手续,关键信息模糊不清,无法核实真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其承诺的国际合作真实存在,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关于合同履行情况。被告虽辩称已安排体检等前期工作,但该等服务与合同约定的境外试管婴儿核心内容无实质关联。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合同解除的核心标准在于合同目的是否能够实现。本案中,被告既未按约安排境外就医,亦未能证明其具备履约能力,导致原告签订合同的目的完全落空。

综上,法院认为被告在明知自身无资质的情况下,仍通过不实宣传诱使原告签订合同,其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最终判决解除杨女士与被告签订的《生育服务协议》;判令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全额退还56000元服务费,并支付自付款之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全部由被告承担。

律师提醒:

在试管婴儿服务合同纠纷中,首先要确认合同的法律效力。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若合同主体不具备相应资质(如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或存在虚假宣传、欺诈等情形,可能导致合同无效或可撤销。一旦合同被认定为无效,依据《民法典》第157条,机构基于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因此,在维权前,务必核实机构的营业执照、医疗资质及合同条款的合法性,这是后续主张退款或赔偿的重要基础。

若合同有效且明确约定了退款条款,维权相对简单。例如合同中若载明"未成功妊娠可全额退款",则患者只需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失败诊断证明,即可依据合同约定要求机构履行退款义务。此外部分机构可能提供"转换服务"的替代方案,如减免后续治疗费用或提供额外服务。这种方式虽不能直接退款,但可降低二次尝试的经济负担,患者可根据自身需求权衡选择。需注意的是,接受替代方案前务必与机构签订书面补充协议,明确服务内容及期限,避免后续争议。

当协商无果时,诉讼会成为维权的最终途径。由于此类案件涉及医疗合同、消费者权益等多重法律关系,证据准备尤为关键。患者应收集完整的合同、付款凭证、沟通记录(如微信、邮件)、医疗记录及机构宣传资料等,以证明机构违约或欺诈的事实。诉讼策略上,可同时主张合同解除、退款及损害赔偿(如利息、误工费等),必要时还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惩罚性赔偿。鉴于案件专业性较强,建议委托熟悉医疗纠纷的律师介入,以最大限度维护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

第三条: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应当在医疗机构中进行,以医疗为目的,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有关法律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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