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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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发布者:吴艳律师 时间:2024年03月28日 104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被告签署股东会议纪要,被告应当按约定支付原告相应款项,被告未在约定的期间支付款项,导致原告权益受损,原告以合同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第一次开庭审理发现可能涉及第三人的权益,故追加第三人参加庭审,第三人未出庭视为放弃权利,本案双方对证据进行辩驳,最终代理人维护了原告权益,目前正在执行阶段。 律师的工作是尽职尽责,据理力争,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吴艳,北京市隆安(扬州)律师事务所,执业3年,党员,毕业于成都大学法学领域,擅长合同纠纷,交通事故纠纷,婚姻家庭,民间借...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扬州
  • 执业单位:北京市隆安(扬州)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21020********16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纠纷、民间借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