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探望权的方式主要包括看望式探望和逗留式探望两种形式。
看望式探望是指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以看望的方式探望子女,可以在直接抚养方的住处探望子女,也可以在指定的地点进行探望。
逗留式探望则是指在约定或判决确定的探望时间内,由探望权人领走并按时送回被探望的子女。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双方无法就探望权的行使方式和时间达成协议,可以由人民法院进行判决。
在行使探望权时,还需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探望行为不应受到阻碍,对子女主动要求探望的,应积极联系、配合。
其次,不得向未成年子女灌输错误思想,影响另一方父母的形象,破坏其与子女之间的和睦关系。此外,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即不满8周岁的子女),应按照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规定的探望时间和方式执行。
对于已满8周岁但不满18周岁的智力发育正常的子女,执行人员应当征求该子女的意见。
当探望权行使过程中遇到困难,如一方拒绝或阻碍探望权的行使时,可以通过起诉要求行使探望权。法院在处理探望权纠纷时,必须遵循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基本原则,以子女本位为出发点进行裁判。
此外,如果父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中止探望;一旦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总之,行使探望权应当基于保障子女的最佳利益,通过协商或法院判决明确探望的方式和时间,并在整个过程中尊重子女的意愿,同时确保不影响子女的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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