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姜焱玮|时间:2023年11月28日|9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天津市XX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双街镇双街开发区双原道XX。
法定代表人:柴XX,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X,天津大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XX,天津大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XX公司,住所地天津生态城动漫中XX第[9]层办公室[914-2]房间。
法定代表人:侯X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占开,天津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XX,天津XX律师。
原告天津市XX公司与被告天津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2020年12月2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XX公司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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