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对于驾驶证过期未及时更换新证是否属于保险免责事由,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如何认定?本期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供读者参阅。
裁判规则
1.驾驶人在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驶机动车符合商业三责险约定的免责情形,且保险人尽到明确提请注意和说明义务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案例要旨】投保单中投保人处有投保人签字,保单中就涉案商业险类型及说明等字样均黑体加粗。保险公司已就涉案商业险免责条款尽到明确提请注意和说明义务,具有符合商业三责险责任的免责事由,即驾驶人在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驶机动车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2.保险合同双方对格式条款中规定的“驾驶人驾驶证超过有效期”免赔事由理解有争议的,应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案例要旨】保险合同双方对格式条款中“驾驶人驾驶证超过有效期”属免赔事由,保险人理解为“所持驾驶证上载明的有效期限届满”,而被保险人理解为“驾驶证本身效力期限届满”时,应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即被保险人虽然超过驾驶证载明的有效期限,但其在宽展期内换取新证,在宽展期内使用该驾驶证仍合法有效。
3.驾驶证过期未换领的情形不属于未取得驾驶资格,也就不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案例要旨】换证仅属于行政管理范畴,驾驶证的有效期并不是指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资格的有效期。驾驶人所持驾驶证虽已过期,但在事故发生后按照规定换领了驾驶证,且事故发生时间在换领后的有效期内,因此在事故发生时驾驶人并不属于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形,也就不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4.对于保险合同中驾驶证有效期届满保险人免责条款的不同理解,应从法律价值及社会价值层面进行综合评判
【案例要旨】对于保险合同中驾驶证有效期届满保险人免责条款的不同理解,应从法律价值及社会价值层面进行综合评判,其是否适用应从保险人是否就该条款尽到明确说明义务进行考量。
5.驾驶人在驾驶证有效期满后未更换新证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应承担第三者责任险
【案例要旨】对驾驶员“未取得驾驶资格”应作特定的理解,即驾驶员未取得过驾驶资格或曾取得过驾驶资格但被吊销或注销。驾驶人在驾驶证有效期满后未更换新证时发生事故,并不属于“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形,保险公司应对其造成第三者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6.驾驶证过期未及时更换并不属于无证驾驶,保险公司不得对此作扩大解释
【案例要旨】驾驶证过期后未及时换证并不必然导致驾驶证无效,而是驾驶员的权利被限制。驾驶人员在超过期限一年内申请换证的,给予行政处罚后,按照正常的换证程序给予换证,驾驶证的有效期溯及至前次有效期满日,因此驾驶证过期未及时更换并不属于无证驾驶,保险公司不得对此作扩大解释。
7.保险公司以驾驶证过期未领新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为无证驾驶为由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要旨】事故发生时驾驶证超过有效期,处于“脱审”状态,驾驶人事后换领驾驶证时,有效期前后连贯,未见中断。公安机关已经追认事故发生时驾驶人驾驶证的效力。故此,应当认定驾驶人在事故发生时具有驾驶资格,保险公司关于驾驶证过期未领新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为无证驾驶的抗辩无法律依据,保险公司应当赔偿。
8.驾驶证期满但没有导致驾驶证被注销的,保险公司不能以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为由免责
【案例要旨】保险公司关于投保人持有有效期已届满的驾驶证,发生交通事故发生车辆损失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辩解主张是依据其自行提供的格式条款,该项规定免除了保险人应该承担的义务,排除了投保人应该享有的权利,因此该条款应属无效条款,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9.保险公司未对“驾驶证超过有效期限”的免责条款尽到提示、说明的义务,故该条款对投保人无约束力,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理赔责任
【案例要旨】交通事故发生时,虽然投保人的驾驶证未在有效期限内,但事后及时申领了新证,不属于无证驾驶的情形。因保险公司未对“驾驶证超过有效期限”的免责条款尽到提示、说明的义务,故该条款对投保人没有约束力,因此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理赔责任。
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