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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邻居遛狗致他人受伤,谁承担责任

作者:刘亚超律师时间:2022年12月22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53次举报


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饲养宠物,宠物既能增添生活乐趣,也能带来精神抚慰。宠物犬在人们所饲养的各类宠物中占很大比例,宠物犬致人损害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也日益增多。

帮邻居遛狗致他人受伤,谁承担责任

律师解答: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一般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区别在于如果没有违反管理规定,对动物采取了安全措施且所饲养的不是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饲养人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害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饲养人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如果违反了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饲养人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饲养人才可以减轻责任;如果饲养的是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则不存在减轻饲养人责任的情形。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补充: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认定是:

(一)致害动物是饲养的动物,即是其所有的财产。如果不是人工饲养的动物,或虽是人工饲养的动物,但已经逃逸很久,回复至野生状态的,则不适用此种特殊侵权责任。

(二)饲养动物对他人造成了损害。饲养动物对他人的损害包括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害。需注意的是,动物的致害行为是动物基于本能的行为,无论是其自主加害还是受刺.激加害均构成加害行为。

(三)动物的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间有因果关系。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应为无过错责任,只要发生了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后果,饲养人或管理人就应承担民事责任。这一方面是因为饲养人是饲养动物的获益者;另一方面,饲养人或管理人更了解其饲养动物的习性,更容易防范损害的发生。如果适用过错责任,难免加重了受害人的注意义务,使受害人处于不合理的劣势地位,有失公平。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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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地区:河南-许昌
  • 执业单位: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11020********06
  • 擅长领域: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