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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喀什专职律师执业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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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可不可以委托实施

作者:常昂律师时间:2023年06月15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42次举报
2023-06-15


一、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可不可以委托实施

1、可以委托实施。

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中的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经过相应的考核或者考试录用。

2、法律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条

二、劳动保障监察的特征

劳动保障监察权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行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内设职能机构,劳动保障监察有以下特征:

(1)法定性。劳动保障监察的规则都是直接由法律规定的。劳动保障监察的主体必须严格依据法律进行监察执法活动。接受监督检查的单位,根据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征缴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工商户。

(2)行政性。劳动保障监察是行使行政权力的具体行政行为。其做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被监察主体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3)专门性。劳动保障监察是由法定的专门机关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

(4)强制性。劳动保障监察是代表政府实施的,具有国家强制力,被监察主体不得拒绝。

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常昂律师,管理学学士学位,法律职业资格证(A证),现任北京市兰台(喀什)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常昂律师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新疆-喀什
  • 执业单位:北京市兰台(喀什)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653120********31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民间借贷、刑事辩护、公司法、银行、综合咨询
北京市兰台(喀什)律师事务所
1653120********31 合同纠纷、民间借贷、刑事辩护、公司法、银行、综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