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陈XX,男,1976年3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潼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XX,新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喆,新XX律师。
被告:王XX,男,1972年10月5日出生,住山东省曹县。
原告陈XX与被告王XX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左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XX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民工工资70,0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5390元(70,000元×3.85%÷365天×730天=5390元),合计75,39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5月,原告应被告之邀在麦盖提县XX的五小工程项目中从事土建工作,该项目现已竣工。经结算,还有70,000元民工工资被告未向原告支付。2019年6月2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尚欠原告70,000元民工工资,该笔欠款于2019年10月份结清。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该笔欠款未果,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公正判决。
被告王XX未作答辩。
综合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5月,被告与原告约定,由原告对麦盖提县XX五小工程项目中的土建工程进行施工,工程竣工后,经原、被告双方进行结算,被告尚余70,000元民工工资未向原告支付。2019年6月2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原告剩余民工工资70,000元,此款于2019年10月份付清。但至今该款一直未付。
本院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证据等在案佐证备查。
本院认为,原告出示的欠条已充分证实被告欠其劳务费、双方存在劳务合同关系的事实,被告承诺于2019年10月付清剩余70,000元劳务费,后逾期被告一直未付该款,原告因此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劳务费70,0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5390元【70,000元×3.85%÷365天×730天(2019年11月1日至2021年11月1日止)=5390元】,合计75,39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X支付劳务费70,0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5390元,合计75,39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84.74元,减半收取842.37元,申请费30元,合计872.3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王XX负担。
左尊文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