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尊文律师
左尊文律师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新疆-喀什专职律师
15910727375

服务地区:新疆

咨询我
09:00-20:00

陈XX、王XX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左尊文律师 时间:2022年05月20日 556人看过 举报

2022-05-20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陈XX,男,1976年3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潼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XX,新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喆,新XX律师。

被告:王XX,男,1972年10月5日出生,住山东省曹县。

原告陈XX与被告王XX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左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XX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民工工资70,0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5390元(70,000元×3.85%÷365天×730天=5390元),合计75,39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5月,原告应被告之邀在麦盖提县XX的五小工程项目中从事土建工作,该项目现已竣工。经结算,还有70,000元民工工资被告未向原告支付。2019年6月2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尚欠原告70,000元民工工资,该笔欠款于2019年10月份结清。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该笔欠款未果,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公正判决。

被告王XX未作答辩。

综合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5月,被告与原告约定,由原告对麦盖提县XX五小工程项目中的土建工程进行施工,工程竣工后,经原、被告双方进行结算,被告尚余70,000元民工工资未向原告支付。2019年6月2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原告剩余民工工资70,000元,此款于2019年10月份付清。但至今该款一直未付。

本院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证据等在案佐证备查。

本院认为,原告出示的欠条已充分证实被告欠其劳务费、双方存在劳务合同关系的事实,被告承诺于2019年10月付清剩余70,000元劳务费,后逾期被告一直未付该款,原告因此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劳务费70,0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5390元【70,000元×3.85%÷365天×730天(2019年11月1日至2021年11月1日止)=5390元】,合计75,39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X支付劳务费70,0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5390元,合计75,39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84.74元,减半收取842.37元,申请费30元,合计872.3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王XX负担。

左尊文,男,汉族,毕业于湖南工商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法学学士学位,新疆刀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领域:民商事合同纠...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新疆-喀什
  • 执业单位:新疆刀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653120********14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工伤赔偿、劳动纠纷、债权债务、民间借贷、综合咨询
新疆刀郎律师事务所
1653120********14 交通事故、工伤赔偿、劳动纠纷、债权债务、民间借贷、综合咨询